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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数罪并罚后缓刑的适用

日期:2021-02-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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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一人犯数罪,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仍然具有宣告缓刑的可能,但更需慎重。

根据刑法所规定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样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系指1997年《刑法》,后刑法修正案对此做了修订,引者注)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冊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宣告缓刑,取决于前文所述的几项条件。而有些被告人虽然犯有数罪,但数罪均较为轻微,有些甚至事出有因,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给予其宣告缓刑的机会,符合缓刑制度的初衷。当然相较于一人犯一罪而言,犯有数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深,特别是在二罪均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仰犯罪的危险性也更大,所以在对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宣告缓刑时,应更为慎重。尤其是其中一罪已经案发,或者取保候'市期间又犯罪的,主观恶性更深,一般不宜再宣告缓刑而有些被告人所犯二罪具有客观联系,或者因同一事项引发二罪,这种情况与犯一罪没有本质区别,宣告缓刑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比如,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查处时又犯妨害公务罪,二罪就具有密切联系。综上,对于一人犯数罪的,以判处实刑为原则,以宣告缓刑为例外。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对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案例。

对犯数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不是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宣告缓刑,然后并罚,而是对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罚宣告缓刑,因为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只能针对确定的刑罚决定是否宣告缓刑。在裁判文B中可以表述为: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对数罪宣吿缓刑的案件也大量存在。以乔某某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例。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9月7日岀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6年6月15日17时许,被吿人乔某某酒后冋家见西邻乔某将鲁Bxxxxx号海马轿车停在其家南墙外,遂拍打车辆喊叫乔某,乔某之妻出门与乔某某发生争执,被邻居拉开。后乔某某持喷雾器打砸并脚踹乔某的轿车,致车被毁坏。经物价认定,被损坏车辆价值人民币5800元。破吿人乔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2016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持A2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xxx省道「1|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处时,与顺行在前的许某驾驶的鲁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己受伤,车辆损坏,后被抓获。经检测,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I31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乔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乔某某赔偿乔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乔某3建议对乔某某从轻处罚并同意适用缓刑。

经青岛即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乔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结果为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后在道路上莺驶机动乍,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两罪均应惩处。其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対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133条之一、第69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和第3款、第73条第1款和第3款、第75条、第76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被吿人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木案被告人乔某某一人犯二罪,二罪均属于轻罪,只判处了拘役刑,法院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事实,对其宣告了缓刑,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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