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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等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日期:2021-0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61次 [字体: ] 背景色: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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