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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知识 >> 立案量刑标准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日期:2021-0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17次 [字体: ] 背景色: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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