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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1年)

日期:2021-0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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