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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