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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