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该罪的自然人主体又根据其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要求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另一类是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重点证明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动机、目的及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结果;
(2)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分工;
(3)行为人通过谎报、藏匿、伪装、绕关、隐瞒等手段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境的行为;
(4)行为人非法转手倒卖、销售自制毒品、介绍贩毒从中牟利等的行为;
(5)行为人非法运载、携带、邮寄、输送毒品的行为;
(6)行为人配制毒品或者将一种毒品加工为另一种毒品的行为;
(7)其他可参照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有关主观明知方面的规定。
2.证人证言,用以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
3.物证,包括毒品原料、毒品成品实物、运输工具(如特种车辆、改装车等)、毒品及运输凭证等。
(一)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1.证实单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2.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还需要重点了解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般来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动机都是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但不论其是否获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综合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而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毒品的来源、产地、特征、种类、数量、价值、去向;
3.走私毒品的方式、手段,包括将非法入境或者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将境外毒品偷运入境、在内地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相勾结直接购买毒品、为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的;
4.贩卖毒品的方式、手段,包括买入后转手卖出、自制自销、介绍贩毒从中牟利、赊销毒品、以毒品支付劳务或偿还债务等;
5.运输毒品的方式、手段,运输毒品的空间范围应以不超越国(边)境线为要求,否则构成走私毒品行为,一般包括以交通工具运输(如特种车辆、改装车等)、人体隐藏和携带、由交通部门托运或邮电部门邮寄、毒贩和毒品分开而行(即人货分离、人货分行)等;
6.制造毒品的方式、手段,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析离毒品、将低级毒品炼制成精制毒品、以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等;
7.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8.走私、贩卖的毒品是否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単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的;
9.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
10.非法所得数额、去向及用途;
11.共同犯罪中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关系人、中介人的证言;
2.购买人、被利用人、被教唆人的证言,以证实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经过等情况;
3.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处购买毒品的吸食注射者的证言;
4.海关人员、国(边)境检查人员的证言,以证实行为人走私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经过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实物或照片;
2.作案工具,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如特种车辆、改装车等)、邮件、行李、人体、夹带物、藏匿物、提包等,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手段、方式等情况;
3.货单、邮单、托运单、藏匿毒品的货物报关单等书证,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方式、数量、起始地、终止地等情况;
4.信件、电报、支票、汇票、发票、银行账、现金账等书证,以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联络方式、预谋经过、非法所得、赃款用途等情况。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种类、数量鉴定意见,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中应含有含量鉴定的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截获现场、走私现场、贩
卖现场、运输现场、制造现场;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带及照片等。
(七)搜查、扣押、收缴、封存、销毁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应收集和运用有助于证明犯意联络、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来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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