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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脱逃罪

日期:2021-01-09 来源:- 作者:- 阅读:34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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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若行为人是非法被关押的,则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具体证据除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行为人被依法关押的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所(监)登记表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看管人员、同监室在押人员、脱逃后提供帮助的亲友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明行为人依法被关押的特殊身份。

实践中,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罪主体:正在被群众扭送司法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的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但没有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等劳动改造场所的,如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等。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

1.实施脱逃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方式、手段、参加人、次数、经过、后果;

2.犯意提起、是否有预谋、是否受他人指使;

3.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等情况。

(二)证人证言

如看管人员、同监室在押人员、脱逃后提供帮助的亲友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

证实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的时间、方式、手段、参加人、次数、经过、后果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被关押状态,而采取秘密、公开、暴力等手段,脱离监管的直接故意。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管单位的证明材料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羁押秩序,妨害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实:

1.其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2.为摆脱羁押状态而做的准备情况,包括物资、作案工具、路线图、信息联络等;

3.是否受人指使,是否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与其他人员有通谋,是否向监管人员行贿等;

4.实施脱逃的次数、时间、地点、方法、人数、手段,具体经过及结果;

5.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以及在共同犯意下的具体行为等情况。

(一)监管人员、侦查人员、押解人员、鉴定人员等知情人的证言

证实:

1.行为人脱逃的行为事实及经过,包括脱逃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

2.犯罪手段、是否使用暴力、何种暴力、造成的后果等。

(三)物证、书证

1.脱逃工具、遭破坏的设施、物品等,证明行为人脱逃的手段、犯罪情节等;

2.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所(监)登记表、监管场所的监管记录、劳动改造或学习活动记录、罪犯花名册、书信等,证明行为人系正在羁押的罪犯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是在监押期冋和监押场域内实施脱逃的事实。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对逃跑现场、物证及人身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证明实施脱逃的现场经过、人员遭受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五)鉴定意见

包括伤情鉴定、尸检报告、血型或其他法医鉴定,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等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物品鉴定或其他技术鉴定,证明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后果。

(六)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磁盘、微机数据资料等,证实犯罪的准备、联络、实施逃跑的经过等。

(七)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司法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指认、辨认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为摆脱依法被关押状态,而实施了脱逃行为。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本罪中的脱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行为要素。即行为人因特定事实或理由而被依法关押之后,为摆脱关押状态而实施脱逃行为;

2.时间要素。即逃脱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为人被依法关押期间;

3.空间要素。即脱逃行为必须离开执行强制措施或刑罚的场域。

(一)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本罪时,应注意查明以下内容

实践中,实施本罪既可以采用暴力手段,也可以釆用非暴力手段。实施本罪采用暴力手段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暴力行为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危害程度一般不应大于脱逃本身,在刑罚处罚上一般不应超越脱逃罪的刑度;

2.目的性。暴力行为在脱逃罪中只具有手段功能,它是紧紧围绕脱逃的目的服务的。比如,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从而导致轻伤以下结果的,使用暴力强制他人从而导致其人身自由丧失的,使用暴力胁迫他人而抢开汽车的,都应作为脱逃罪的暴力内容。如在脱逃过程中,使用的暴力手段超过脱逃罪包容的暴力程度,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对此,应注意收集有关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与脱逃行为的内在联系、行为人故意内容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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