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应收集以下证据:
1.如果主体是裁判义务人的,应有其负有执行义务的证明。如生效判决、裁定等。
2.如果主体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有其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文书等。
特殊情况下,案外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案外人与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通谋而共同抗拒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且案外人系实施行为的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其行为情节严重时,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是否明知应予执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执行能力;
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经过、后果等。
(二)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六)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执行现场、转移现场、围观现场、暴力现场,物证,人身及尸体的勘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七)鉴定意见
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物品估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技术鉴定意见等。
(八)视听资料
证实对执行标的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对强制执行活动进行公然阻挠或对抗,对强制执行结果进行破坏,对法院裁决的义务拒绝执行等事实经过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辨认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行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能力履行特定行为义务。
拒不执行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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