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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日期:2019-12-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4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追诉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讯问提纲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需详细问清)

答: 。。。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被抓获。

问:你在什么地方组织(协助组织)卖淫?

答:。。。

问:场所什么时候开始营业,卖淫活动持续多长时间了

答:。。。

问:你们公司有无登记注册?

答:。。。

问:你们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

问:你们公司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答:。。。

问:你所在什么部门,你的职务、职责是什么?

答:。。。

问:你的上下级分别是谁?

答: 。。。

问:说说你们如何组织(协助组织)卖淫?

答:。。。(从介绍招揽嫖客的方式开始,详细叙说接待嫖客的流程与标准,如何带嫖客上房、挑选卖淫女、挑选的方式以及是否有色情表演或者裸体挑选,有哪些卖淫项目,如何介绍卖淫项目,卖淫女如何结算和提成卖淫费用。)

问:你的工资由谁发放?有无包含卖淫费用的提成?

答: 。。。

问:卖淫女向谁结算卖淫费用,卖淫费用提成如何计算?

答: 。。。

问:卖淫女结算的账本、对账单、小票等凭证在何处?

答: 。。。

问:谁来招聘、培训卖淫女及工作人员?

答: 。。。

问:如何招聘、培训卖淫女?

答:(培训的具体内容、地点、工具、时间、数量,有无培训如何接待嫖客、如何介绍卖淫女或卖淫项目、如何结算卖淫费用,如何区分正规项目、如何应对执法检查等、如何处理嫖客对卖淫女投诉工作)

问:有无组织卖淫女身体检查?

答: 。。。

问:卖淫女来例假时如何应对?

答: 。。。

问:场所内关于卖淫的规章、制度、费用、提成等谁制定的?

答: 。。。

问:采用哪些措施逃避公安查处?(如电梯无法直接到达卖淫地点,设置报警铃或闪烁灯等)

答: 。。。

问:公安对你公司所查处有无查获相关记账单或其他公司内部资料?

答:。。。(相关记账单、培训章程等)

问:QQ、微信、网页上的招嫖信息谁发布的?提取、拍照固定)

答: 。。。

问:淫秽图片、视频、性服务卡谁采购、提供的?(提取扣押)

答: 。。。

问:招聘卖淫女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谁发布的(提取拍照固定)

答: 。。。

问:场所内有无打手、保镖?有无望风人员?

答: 。。。

问:有无强迫卖淫、有无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

答: 。。。

问:对于场所内卖淫嫖娼行为你如何对待?

答:。。。

三、取证要点

(一)确定场所经营者的书证:调取收集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关于涉案场所的法人代表、股东(包括股权变更)以及其他投资人资料,涉案场所经营权合作协议或转让合同、承包合同、特许经营许可证、申请备案资料,确认涉案场所的法人代表、股东、投资者、实际经营者身份,包括拿干股的隐性股东。

(二)关于场所组织框架的书证:调取收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的入职资料、任命资料(文件或会议纪要)、工资表、职务表、确认各部门总经理、部长、负责人身份。

(三)通过资金流调查、映证场所卖淫嫖娼的事实:收集现场查获的嫖客的手牌及收银处对应的结账单、POS机、收银系统数据,嫖娼费如何结算;场所财物部门的账本、记账电脑、与卖淫女结算卖淫费用的对账单,卖淫费用如何结算;股东分红表、部门经理的提成表,涉案人员有无从卖淫费用中提成。调取收集场所调取涉案场所的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

(四)关于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的书证及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收集场所中关于色情项目宣传单页、嫖客手机中关于场所短信、微信、QQ、网页中介绍色情服务的内容,予以提取、拍照固定;收集场所内部的监控录像;收集场所会议纪要、内部管理文件、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涉案场所的管理制度、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分工、对卖淫女(技师)的管理制度、对卖淫活动流程的管理制度以及卖淫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等材料。特别是要收集涉案场所纸质的或者电脑的安排卖淫女(技师)上班的记录予以收集。

(五)调查实际经营者、部门负责人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场所存在卖淫事实的材料。涉案酒店等企业因从事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前科材料;收集场所如何采取各种措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如电梯无法直接到达卖淫地点,设置报警铃或闪烁灯等,这些装置由谁装修设置;何人协调处理与政府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场所是否提供卖淫工具的材料,如提供避孕套、水床、情趣用品等卖淫工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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