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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携毒进京,涉嫌运毒被诉”案庭审直播

日期:2016-10-2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网 阅读:3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开庭审理“千里携毒进京 涉嫌运毒被诉”案。在庭审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姚某从湖南省常德市携带毒品前往北京。2015年12月23日21时许,姚某乘车行至本市昌平区某大酒店门前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物品中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24.36克。

本案被告辩护律师: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54:27]

[审判长]:

提被告人姚长清到庭。(敲击法槌)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你使用过别的名字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庭审之前,合议庭法官是否已经核对过你的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羁押原因、羁押时间及逮捕时间等情况?

[ 被告人]:

核对过。

[ 审判长]:

当庭有需要更正的地方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鉴于庭审之前已经核对过你的相关情况,在此不再重复核对。

[10:31:28]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6年7月8日。

[ 审判长]:

是否超过十天?

[ 被告人]:

超过了。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收到了起诉书副本?

[ 辩护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辩护人]:

2016年7月11日。

[ 审判长]:

是否超过十天?

[ 辩护人]:

超过了。

[ 审判长]:

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是否会见过被告人?

[ 辩护人]:

会见过。

[10:32:11]


[审判长]:

是否超过十天?

[ 辩护人]:

超过了。

[ 审判长]:

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是否会见过被告人?

[ 辩护人]:

会见过。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185条、187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长清运输毒品一案。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案由本院刑一庭审判员郑文伟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张乾雷、人民陪审员霍秀萍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袁晓琳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莉宁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长]:

受被告人姚长清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帅担任姚长清的辩护人,出庭为姚长清辩护。

[10:33:11]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换人进行审理。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上述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姚长清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 辩护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189条、193条的规定,公诉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185条及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了?

[10:33:53]


[被告人]:

我听清了。

[10:34:18]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34:37]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第39号起诉书(内容略)。

[10:35:58]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你可以坐下。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讯问、询问被告人,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请注意倾听被告人的陈述,防止重复性发问,禁止诱导性发问。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0:36:50]


[公诉人]:

被告人姚长清,今天是法庭依法正式开庭审理你的案子,希望你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

[ 被告人]:

是。

[ 公诉人]:

你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吗?

[ 被告人]:

属实。

[ 公诉人]:

当庭能如实供述?

[ 被告人]:

可以。

[10:49:03]


[公诉人]:

你先说一下事情经过。

[ 被告人]:

10月22日,我从老家坐大巴来北京,因为碰到雾霾,第二天6点到北京,我打车到北七家,晚上七点还没到就被抓了。

[ 公诉人]:

你来北京干吗?

[ 被告人]:

找工作的。

[ 公诉人]:

当天带的什么东西?

[ 被告人]:

带的吃的,麻辣小鱼和鸭脖。

[ 公诉人]:

谁让你带东西?

[ 被告人]:

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人。

[ 公诉人]:

她怎么知道你要来北京?

[ 被告人]:

前两天我在北京上网,碰见他在网上聊天,我说想去北京找工作,她让我带点东西,我说行,她问我多长时间到,我说三四十分钟,她说等不及,要放在那里,让我去拿,我说行,她说放垃圾桶,我说太脏了,她说没事。我就过去拿了。

[ 公诉人]:

说了给你多少钱吗?

[ 被告人]:

给3000块钱。

[ 公诉人]:

带的是什么?

[ 被告人]:

白色盒子装的,麻辣小鱼和鸭脖。

[ 公诉人]:

是吃的零食吗?值多少钱?

[ 被告人]:

对。值几百块钱的。

[ 公诉人]:

你觉得给你3000块钱合理吗?你觉得这个正常吗?

[ 被告人]:

当时没想那么多。

[ 公诉人]:

给的吃的为什么放垃圾筒?

[ 被告人]:

她说朋友在等他,急着开车走。

[ 公诉人]:

那你随身还带了什么?

[ 被告人]:

带了一把枪。她给我的。

[ 公诉人]:

她为什么给你枪?枪是国家违禁品。

[ 被告人]:

我也不知道。我说枪支是国家规定不让带的,她说没事,自己玩。

[ 公诉人]:

他不是让小孩给你的吗?

[ 被告人]:

对,他当场还打枪了。

[ 公诉人]:

零食、枪都是替别人带的,你来找工作,怎么什么都不带?

[ 被告人]:

我是来找工作的。

[ 公诉人]:

案发前你能挣多少钱?

[ 被告人]:

没上班。没多少钱。

[ 公诉人]:

对方给你钱比你一个月收入高?

[ 被告人]:

对。

[ 公诉人]:

你吸毒吗?

[ 被告人]:

吸毒。

[ 公诉人]:

我提醒你一下当庭态度会影响你的量刑,希望你能够珍惜庭审机会。实事求是的供述。

[ 被告人]:

好。

[ 公诉人]:

你当时怎么想的?

[ 被告人]:

我当时跟他说了,它说也没什么,就是点吃的,你带过去我也放心。第二天给我枪的时候,他包装的很好,我也没有打开。

[ 公诉人]:

坐上大巴车经过哪些地方?

[ 被告人]:

河南、河北、湖北。

[ 公诉人]:

中间大巴一直是这一个?

[ 被告人]:

对。

[ 公诉人]:

你怎么和北京接东西的人联系?

[ 被告人]:

动身之前联系的。

[ 公诉人]:

对方叫什么?

[ 被告人]:

我也不知道,手机上叫北流。

[ 公诉人]:

男的女的?

[ 被告人]:

女的。

[ 公诉人]:

双方约定在哪里见?

[ 被告人]:

顺玮阁。

[ 公诉人]:

怎么到的见面地点?

[ 被告人]:

她说北七家一开始,后面说顺玮阁。

[ 公诉人]:

怎么到的哪里?

[ 被告人]:

打的黑车。大巴司机联系的。

[ 公诉人]:

什么时候被抓的?

[ 被告人]:

快到的时候。

[11:01:42]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结束。

[11:02:49]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的辩护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有。

[ 辩护人]:

被告人,你为什么要挣这个钱?

[ 被告人]:

家庭困难,也没有钱,找别人借的钱当路费,很需要钱。

[ 辩护人]:

会见你时,孩子有病是吧?

[ 被告人]:

对。

[ 辩护人]:

你什么时候知道所带的东西是毒品?

[ 被告人]:

在被抓获的十天左右知道的,预审拿的鉴定书告知我,我看了鉴定书才知道。

[ 辩护人]:

也就是在预审告诉你之前你并不知道里面是毒品?

[ 被告人]:

对。

[ 辩护人]:

抓获警察现场称量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当场缴获的毒品应该封存、签字,当时有签字吗?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你有没有前科?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结束。

[11:04:18]


[审判长]:

(询问合议庭成员是否发问)

[ 审判员]:

姚长清,你有几个手机号?

[ 被告人]:

一个。

[ 审判长]:

手机号多少?

[ 被告人]:

185xxxxxxxx。

[ 审判员]:

经常带着吗?

[ 被告人]:

一般带着。

[ 审判长]:

从湖南到北京就这一个手机?

[ 被告人]:

对。

[ 审判长]:

你来时路上用这部手机打电话了吗?

[ 被告人]:

打了,也接了,打的具体号码不记得。

[ 审判长]:

你认罪吗?

[ 被告人]:

我认罪。

[ 审判员]:

你认什么罪?

[ 被告人]:

运输毒品罪。

[11:06:59]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定罪部分的事实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请控辩双方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主要问题。

[ 审判长]:

首先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 公诉人]:

出示犯罪嫌疑人供述。(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被告人供述稳定,证明他是受人指使。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我要对于证人刘xx的证言发表观点,刘xx在这名男子抓捕完成时,掏出一把枪,那么就说被告人没有持枪情节。关于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受人雇佣。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 公诉人]:

关于刘xx的证言,被告人有持枪的这个动作。下面宣读第一份是北京市公安司法毒品检验报告,第二份提取毒品笔录,第三份枪支弹药鉴定书。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11:18:46]


[辩护人]:

有。毒品检验报告的数量不能代替辨别笔录,理由如下: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现场称量。称量主体不合法,应当由侦查人员当场称量,但是本案称量主体是鉴定人员。车辆工具不明确,称量必须由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检验证书,现在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并没有这样的材料,这种称量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当场称量的证据不足,那么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不清。这是辩护人针对毒品的称量方面的质证意见。对于鉴定报告发表如下意见,一是涉案毒品的保管有异议。辩护人注意到扣押清单上保管人显示是空白的,现在的证据链是断裂的,可能被污染。二是送检程序是违法的,扣押清单保管人是空白的。保管人和送检人之间没有手续,存在污染。三是鉴定机构超出委托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委托要求是鉴定毒品,毒品重量的鉴定不属于鉴定范围。四是剪裁具体方案不明,根据实验室毒品检验程序规定分包每一包进行检验,取十包进行检验,本案被告人有13包毒品,结果只有一个检验被告,无法排除其他毒品是假毒品。五是检验毒品是存疑的。国标的适用国标,现在证据显示本案适用了两种方法,在2013年11月11日国家发布的标准,那么就不应该适用北京市的标准。当时没有说明是哪种方法。六是鉴定方法不符合规定。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报告没有鉴定过程,本案的鉴定报告人形式不符合规定,来源不明,毒品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1:23:21]


[审判员]:

公诉人有意见吗?

[ 公诉人]: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毒品犯罪的抽样取样的规定,毒品称量一般由两名以上的人员称量,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称量,抓捕录像中显示,被告人带着枪,现场群众很多,危险性很大,客观情况不具备现场称量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属于将查获的全部毒品取样,因此没有存疑的可能。对毒品的检验不仅仅包括含量的鉴定,也有数量的检验。因此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不合理。国家的标准和北京市的标准二者是并列的,其选用哪种报告,在鉴定中已经说明了,符合司法鉴定规则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符合要求。另外鉴定标准的形式,无论是坚定的方法内容和形式都是真实规范的。毒品的保管的问题等出示证据时一并答辩。

[ 辩护人]:

法律规定应该当场进行封装,辩护人也看了录像和证据材料,没有进行封装的手续,必备的手续是缺失的,所以毒品的污染是可能存在的。

[11:25:16]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下面宣读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有。根据鉴定报告,扣押的枪支不能确定是枪支,根据被告人供述,他本人不会使用枪支,同时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携带枪支目的是掩护运输毒品,被告人并非是掩护。第二点关于银行卡,辩护人看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来京之前没有与对方有经济往来。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向法庭出示物证照片。(法警执行)

[ 公诉人]:

这些是你带的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下面出示一组证据,第一,抓捕被告人录像。(播放)证明对其毒品进行搜查,共计13袋,并且民警现场进行讯问。第二,宣读被告人手机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手机通话情况、通话轨迹,和被告人供述的从湖南来京的情况一致。第三,宣读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短信可以证明被告人对毒品交易专有名词有认识。第四,出示鉴定聘请书。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有。关于录像并没有显示警察在现场对毒品进行封装,短信息和北流的信息,能够证明被告人受人指使运输毒品。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下面宣读本案的其他证据,第一份是到案经过。(宣读)第二份是海淀刑侦分局支队工作记录两份。(宣读)另外一份是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有。对于到案经过,这两份到案经过是两名民警分别陈述,这个不符合逻辑。刘xx证实民警抓捕完成时,掏出手枪,抓捕完毕时,怎么掏出手枪,这不是相互矛盾吗?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就定罪及量刑部分的事实,被告人姚长清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姚长清的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就指控事实及量刑情节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对于控辩双方就本案定罪及量刑部分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11:39:41]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的辩论将一并进行。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有何种犯罪情节等发表定罪部分的公诉意见,同时就量刑建议发表意见。

[ 公诉人]:

公诉人发表如下意见,第一,本院提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信。首先,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和法庭供述了主要的事实,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可以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民警后将抓获后,从其行李中起获了毒品,第二个是毒品检验证明,第三个证明,被告人的手机从湖南到北京的通信记录,与其供述一致。最后是扣押清单,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告人当庭否认是别人让其带的东西,不知道携带的是什么,这不符合其之前的供述。民警从被告人的行李搜出麻辣小鱼和鸭脖,根据毒品工作纪要,被告人收取高额报酬,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可以认定其应该明知是毒品。手机鉴定光盘的证据证明,姚长清与北流的人有多次短信联系,这个可以印证送货收钱的过程,这个短信内容的措辞,能够说明姚长清明知毒品交易的常识,被告人有吸毒史,应当对毒品有认识。在量刑方面,应该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但有一下情节,其持枪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应当认定其属于受人雇佣运输毒品,可以从轻。总之请法庭根据本案的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公正的判决。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姚长清自行辩护。

[ 被告人]:

主要是刚开始给3000块钱时,确实想到东西是违禁的,没有想到是毒品,第二天给我枪的时候,我也没有问,因为包装打了死结,我也没有打开看,再就是公诉人说的给我汇钱,应该是快到北京时,我身上没有钱,我一直跟它说尽快给我打钱,坐车都没有钱,后面就汇了40块钱,手机没有话费了,后面取了300,吃了快餐,买的烟,还剩200块钱左右,还没到就被抓获了,量刑方面希望审判长从轻处罚。

[11:46:35]


[审判长]:

被抓获前,你不知道自己带的是什么?

[ 被告人]:

不知道。

[ 审判长]:

下面由姚长清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有如下观点,我认为根据案件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情节,希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一点关于毒品的数量以及毒品鉴定报告,刚才辩护人质证意见的时候非常充分,不在赘述,被告人确实受人指使,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也说了被告人是受人指使,根据全国部分法院会议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系从犯,理由如下,一是被告人在笔录中多次供述,比较稳定,说是受人指使一个女子让他送东西,给其路费,2016年1月7日,海淀分局出具说明,毒品外包装外没有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第二关于银行卡现实,被告人的银行卡没有大量支出,如果购买需要几万块钱,所以被告人并非购买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人。第三是手机短信显示转车钱五百,证明是受人指使,第四是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问个女子房间定好了没有,把车费准备好,被告人是受认指使的,综合以上几点,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从案的司法认定的问题,被告人在案件中属于从属地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为了少量的佣金实施犯罪,一般对于因获取少量佣金在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被告人没有实际取得佣金,希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本案存在控制下交付的可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到案经过对于线索是如何提供的没有说明,并不排除特情介入的可能性,有可能是特勤,这个第三点是被告人和北流进行交接,交接之前公安机关进行抓捕被告人,公安机关很可能保护特情,参照形势审判参考的说法,对于有特情介入的案件,应当如何量刑,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再一个是被告人是疑似枪支,并非掩护毒品,证明被告人不能确定是否是枪支,被告人供述他并不会使用枪支,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掩护毒品。本案的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危害性较小,大大减轻社会的危害性,毒品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控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后是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同时证据表明没有前科劣迹,我提交了被告人家庭的照片,以及孩子母亲的照片,同时它孩子和目前是残疾,考虑家庭困难的情况,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 审判长]:

公诉人由公诉人进行答辩。

[ 公诉人]:

第一点是关于被告人是从犯,尽管是受人雇佣,但其积极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是独立犯罪的行为,其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关联的犯罪关系,因此不能是从犯。第二点案发情况,根据海淀分局的刑侦支队的工作记录,警方通过技术监控手段发现的犯罪情况,不属于特情介入,辩护意见只是辩护人的猜测。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就定罪部分及量刑建议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就定罪部分及量刑建议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 辩护人]:

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运输毒品属于共同犯罪,与指使他的女子是共同犯罪,即使那名女子没有抓到,客观证据来讲,并不否认被告人的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 审判长]:

控辩双方就本案的定罪与量刑已经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

[ 审判长]:

被告人姚长清你还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

[ 被告人]:

我为了获取报酬,受他人指使,希望法院量刑时轻点,争取早日投入社会、回报社会。

[ 审判长]:

本案审理暂时到此,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书面意见休庭后请提交法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11:54:19]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4:48]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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