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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他人申请执行标的,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6-04-07 来源:网络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9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权人对他人申请执行标的,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执行程序中,对法院查封房产享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申请参与分配

案情简介:2002年,生效判决确认叶某生前欠火某共计28万余元从叶某现有遗产范围进行清偿。2006年,执行法院依火某申请查封了叶某名下房产,庄某以其系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火某提出庄某在叶某死亡后办理过户登记的产权证书已被房管部门撤销,其不应享有所有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所涉房产过户至庄某的产权证书虽被撤销,但庄某享有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仍存在,仍可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执行程序中,对法院查封房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同安区法院(2002)同执行字第1031-1号“庄某等执行异议案”,见《执行异议人庄建华、张榕、王冰主张优先受偿权纠纷案》(许瑞敏、林毅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4/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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