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可处分
——对于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法院可在保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同时,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案外人设定抵押
案情简介:2010年,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建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信用社以另案未到期贷款的合法抵押权人身份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法院对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可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采取执行措施,但应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②至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另行处理。故裁定驳回信用社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物,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包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期和未到期情形,均可适用。执行法院应按照规定在抵押物变现之后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预期收益可由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资产公司与某建材公司执行复议案”,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宁夏中卫石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黄金龙,最高院执行局;刘慧卓,广东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203/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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