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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精神赡养面对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期:2016-02-14 来源: 作者: 阅读:1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当前精神赡养面对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黄新建

赡养老人是传统孝道美德,更是法律义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赡养基本解决,精神赡养逐渐成为了赡养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作为物质文明丰足,精神文明相对匮乏的广大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也把“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赡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精神赡养更成为难题。

据统计,我院2013年共受理赡养案件20件,2014年共受理赡养案件26件,2015年共受理赡养案件28件。通过对近年来赡养案件的调研,笔者认为造成当前精神赡养难题的主要成因是:

1、农村赡养压力巨大。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精神赡养体系更是空白。另一方面,随着子女数量减少,生活经济压力增大,单靠家庭模式的基本赡养无法满足老人的正常需要,精神赡养需求更难满足。再一方面,人口流动加快,外务工成为欠发展的广大农村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方式,因此 “空巢”家庭也逐步扩展到农村,留守老人成为普遍现象,精神赡养难以实现。2、尊老敬老道德观念弱化缺失。一方面,过分视子女为宝,孩子成为家庭的中心,传统孝道缺失。另一方面,利己主义与金钱至上思想作祟,把一切商品化。3、法律意识淡薄。赡养义务人大多存在不知道赡养老人是应尽义务,以种种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或者只认为物质赡养即可,精神赡养无所谓。认为赡养与否,由他们自愿,在主观上缺乏法律威慑力。4、精神赡养认定较难。一方面当前法律对赡养义务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只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有这样的习俗:即出嫁的女儿不赡养,父母再婚不赡养,不继承家产或对自己不公不赡养。另一方面,当前法律对精神赡养的内容缺乏具体界定。现行法律只规定应给予老人精神需求,应常看望老人等,但对于应给予怎样的精神慰藉需求,应怎样看望并无相对明确规定。5、精神赡养履行执行难。这是因为,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定期地探视父母,如果子女不执行,法院也无法和无权强制把子女抓回家探视父母。此外,即使子女服从判决主动地去探视父母了,那么有可能因为诉讼而心存怨气,这样强制判决不仅不能使父母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反而会恶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增加父母与子女双方的精神负担。

因此,面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1、在立法层面,完善法规及司法解释,“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形式(方式),应进一步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如利用现代通讯及网络手段经常问候,定期与老人共同居住,共同出游等都是对老人的精神慰藉。只要是在情感上不让老人遭受忽视,在精神上给予关怀和慰藉都是精神赡养的内容。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当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作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人时必须承担精神赡养义务。增设儿媳、女婿为赡养义务人,调动儿媳、女婿履行精神赡养的积极性。精神赡养的主要内容是给予老人精神慰藉。2、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调解。特别要注重立案前调解和开庭庭前调解,注重案件的调解质量,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坚持法、情、理相结合的原则,调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力量进行调解,做好调后履行跟踪回访工作和道德教育与法制宣讲工作。3、严惩不赡养行为。区别不同行为:对于不探望、不常问候老人忽略精神赡养行为以法、理、德的教育为主。对于打骂、遗弃、虐待行为要严惩,进行训诫、拘留,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4、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倡导尊老敬老孝道的良好氛围。宣传弘扬传统文化,尤其做好青少年的“孝”道教育。5、拓宽社会赡养保障渠道。一方面建立健全养老机制。居家养老与社会集中养老协调发展。建立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集中养老机构。另一方面引导发展协议赡养,倡导有条件的群体根据自愿原则签订赡养协议,增强对精神慰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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