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什么样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因此,如果一审判决下来,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判决书才生效。生效后,当事人才可以拿着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就目前的实践来看,一般婚姻案件中,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指财产给付、子女探视等方面。具体主要包括:
1、给付金钱性质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比如,判决书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或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款五千元等,这些判决内容具有给付性质,若一方不履行,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2、给付财物性质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比如,判决书判令,二十九寸的松下彩电归女方所有,但该财物被男方控制,若男方不按时将财物交出,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以完成某种给付为目的的一方必须履行的行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如,法院判令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拿折价款。但由于产权证为二人,变更产权手续时需要女方配合,但女方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时,男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探视权也可以强制执行。离婚了,孩子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虽然在法律上有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发生欲看不能的情况。如果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有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孩子,使行另一方无法正常探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于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贪污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对于合法探望子女无理阻挠,法院可以将该人拘留,以排除探视妨碍,或采取罚款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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