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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纠纷

日期:2015-12-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纠纷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某市第一中学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第一中学建一幢教学楼。合同规定:第一中学提供建筑材料指标,教学楼的主体工程内同外承重墙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红机砖,每层用水泥圈梁加固,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交付第一中学使用。合同还约定,若验收后6个月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建筑公司修复。2001年5月,教学楼竣工,双方进行验收,第一中学发现本楼的第三层承重墙墙体裂缝较多,要求修复。建筑公司认为此问题不存在安全隐患,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拒绝修复。双方协商不成未进行验收。两个月后,第一中学发现裂缝越来越多,并认为此工程质量低劣,系危险用房不能使用,要求建筑公司拆掉第三层承重墙重建。建筑公司提出出现裂缝属于砖的质量问题,与施工技术无关。因双方分歧较大,第一中学以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学楼三、四层拆了重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观点

本案例中,施工人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是毫无疑义的。第一中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该公司拆除所建教学楼有质量问题的第三层和第四层,并进行重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因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因为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施工人的责任,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也可能是发包人的责任。只有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是由于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施工人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建筑公司返工重建后逾期交付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因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施工人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时间。至于这种违约责任的内容,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则施工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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