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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质证运作中的不足及对策

日期:2015-05-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前质证运作中的不足及对策

作者:长垣县法院 夏廷堂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审判活动,是鉴别判断证据真伪,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过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法院调查收集,现在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当事人由于受认知能力的局限,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的缺陷,一味追求胜诉非正常心理的驱动,所举证证据难免有失真、失偏、失误现象。故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是人民法院运用证据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搞好审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庭审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增强案件透明度的重大举措,是审查、核实证据,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引导帮助当事人规范质证行为,把证据质清、质透、质好,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这是审判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庭审质证的不足。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以积极的态度投身庭审方式的改革,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由于法律对质证的有关程序、方式、规则等未详细地予以规定,缺乏整体布局设计,使质证有些零乱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无章可循,被动应服等问题,影响了证据的有效认定。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未审先决,质证流于形式。有些办案人员在庭审前的调查和阅卷中形成先入之见,对案件的实际问题形成了未审先决,开庭时采用“纠问式”的方式,把当事人之间的质证作为印证其预决效果的工具,使其图有虚名。其二是有劳无获,有质无果。有的审判人员由于庭审驾驭能力弱,对举证、质证责任转换把握不准,节奏分寸掌握不住,引导力、控制力弱,使质证漫无边际,难以捉摸,质而无果,发挥不了应的有作用。其三方向不明,主次不分,有的在质证的运作中,不是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或关键性事实进行质证,而是随心所欲,心中无谱,对所有证据不分主次,不分先后,逢证必质,杂乱无章,使质证活动变为自由散打,质证出现交叉、重叠,变得混乱而又漫长。其四是有的审判人员职责不清,包揽过多。审判人员像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一样,责任就是把哨子吹好,做到公正执法,公正裁判,而不能下场踢球,帮助某一方去争输赢,而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越轨越位,在举证、质辩中习惯于自己调查、询问质疑,使本来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质辩,却转为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直接冲突和对抗,使质证功能萎缩。

为维护质证的严肃性,提高庭审质证的水平,真正把质证质清、质透,保证质证效果,应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法官要摆正自己在庭审中的位置。质证的主体是可能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法院或法官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因此,法官在庭审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服从法律、保持中立,以指导庭审、居中裁判为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而不能替代任何一方当事人争取公道,包揽诉讼。

二是克服“一步到庭”的弊端,做好庭前的准备。所谓“一步到庭”,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的同时送达开庭传票,此后,法官不再做庭审前的其它准备工作,届时直接开庭审理案件。这样做虽然可以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有利于司法公正,但这种审判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情况不明,往往把握不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使庭审驾驭能力被削弱。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强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诉讼指挥权与管理权,必须在庭审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对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争讼案件类型不同,以及所争议的焦点,告知当事人举证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等相关事宜。对当事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审判人员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助庭审时正确认证。对案件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为保证法官在庭审中心里有数,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举证目录及所要说明的问题,也可以采取庭前会议、预备庭等形式,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交换,以便于双方明白质证的范围、概要、方式,使质证更全面,更具有针对性,使法官不致于手忙脚乱、无可适从,更有效地组织庭审,以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以后的质证成功奠定基础。

三是提倡证人直接到庭。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大,证人当庭作证,对辩清是非、查清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而庭审改革,法院对证人一般不再进行调查,证人证言一般都由当事人自己或由代理律师制作后呈交法院,当事人及律师由于利益驱动,制作的证人证言失真现象就难免。在这种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当庭质辩如果不强调证人出庭,质证就会失去对象,质证就难以得到理想效果。因此,对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证人证言,应尽量传唤证人直接到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质证。

四是提高庭审能力。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当庭质证,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领会实质,灵活运用,克服畏难心理,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培养和锻炼庭审驾驭能力。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尽快以立法形式确立证据制度,以增强质证操作的规范性,实现质证操作有法可依。

五是做好质证引导。在具体操作中,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根据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法律关系等,归纳出庭审主线,安排举证、质证顺序,使质证活动紧紧围绕主线逐项有序地进行,以防止当事人纠缠无关事实,防止当事人实施人身攻击,从而维护法庭尊严和保证当事人充分质证。对双方质清、质明的事实及时归纳,在质证过程中如发现有重要遗漏或不足之处,而当庭又不能调取或一方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宣布延期审理,并限期举证。

六是掌握质证技巧,规范质证秩序。法官在主持质证时,应抓住其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关键问题,下重锤击响鼓,为质清、质透狠下功夫。在具体的质证方法上目前有以下三种值得借鉴。首先是一证一质。采用这种方式是按照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发展、终止或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的先后顺序逐一举证。此类方法适用于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独立性较强的案件,其特点简洁明快,问题集中,便于分析。其次是分类质证,可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行分类,确定几条基本线索,再将各类的证据集中一起,分类质证。这种运作方法适用于存在几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证据较多,证据类型复杂,且证据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复杂案件。这样做的优点是克服了一证一质的漫长节奏,比较好地解决案情各阶段相关证据的相互印证的问题。其三是综合质证。采用这种方法是等双方陈述意见,出示证据后之,分别对双方的举证意见,进行全面地综合性的分析质辩,最后由法庭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综合认证。此类方法适用于案性复杂、证据较多,而各证据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缺一不可,诉讼请求又单一的案件。这样做的优点是能够正确把握各证据之间以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达到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有效地节省了庭审时间,提高质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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