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泰州XX双语学校系海陵区XX镇辖区内一所民办学校,投资人为泰州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办资金1500万元,该校成立于2002年11月,因管理不善,泰州市教育局于2006年11月作出终止该校办学资格,海陵区法院根据学校举办者的申请,作出裁定宣告其进行清算。
【审理】
1、成立清算组,接管学校资产、账册、办理交接手续,指定审计,评估机构对学校财务进审计,资产进评估。
2、全面登记审核学校的债权,欠付518名视为学生费用350万元,欠付107名在册教职工289.9万元,同时对普通债权进行登记,计有119家有效申报,合计债权为3786.5万元。
3、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通报清算情况。
4、迅速变现资产,通过对学校资产的界定,为使资产有效利用最大化,本院界定资产变现利于办学,加强对办学机构的竞买宣传,最后由泰州XX学院公开竞得,迅速变现了资产871万元。
5、及时分配资产,偿付学生及教师费用,维护社会稳定。在资产变现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方案,鉴于普通债权人的反对,分配方案未能获得通过,学生家长意见纠纷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进行群访。在此次债权人会议后,本院及时研究并裁定先行清偿学生欠费,在2009年2月春节前组织力量集中五天时间进行偿付,最终偿付学生524人的欠费355万元。春节后,对于教师欠付费用,本院又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教师欠费309万元,涉及208人,由于学校清算前XX镇政府垫付280万元的教师工资属同序列清偿,如按同比例清偿的话,则教师欠费不足全额受偿,通过协商,XX镇政府同意部分让渡,本院作出裁定全额清偿教师欠费,并组织人员定时定点兑现。针对部分教师的养老问题,本院与市社保局进行对接沟通,确保教工的社保衔接无异议。通过二次大规模兑付,解决学生欠费及教师安置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顺利终结了学校清算程序。
【评析】
破产案件的审理应把握好程序审查、资产变现、债务清偿等主要环节,才能妥善处理好破产案件,该案件审理充分注意到上述三问题。
1、学校清算案件清算程序的适用问题,本案在2006年12月立案,新破产法尚未施行且学校为非企业法人能否适用破产法清算程序亦无明确规定,学校清算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仅规定了学校可以清算及清算启动的三种方式,并无具体的清算程序可作参考。鉴于XX双语学校停办后,各种矛盾的激化,本院迅速立案,在程序适用上经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参照破产清算中的主要内容规范XX双语学校的清算。最高法院于2009年12月才作出了学校清算可参照《破产法》规定的司法解释。该校清算总体上体现了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资产变现体现了有效利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原则。由于XX双语学校及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亦已破产清算)资产混同一起,且主要为教学设施,资产变现前亦有房地产开发商、酒店宾馆投资人及部分企业老板了解资产信息,均表示该资产利用价值不大不愿高价收购。据此,在实现资产变现最大化前提下有效利用校产资源,决定公司与学校资产整体变现,参与竞买主体为有办学资质的学校,公开上市拍卖,最终以评估价80%的价格成交,有效避免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3、妥善解决学生教师欠费,保护弱势群体。XX双语学校的创立之初是泰州民办教育史上标志性事件,它拥有顶级教学设施及一流的师技力量,吸引了省内外大批学子,其突然倒闭也给正在求学的学生及家长及家长带来的巨大伤害,并造成许多辞职执教教师的失业,引发的各种信访、集访接连不断。清算工作过程中,接访息诉成为法院的主要工作。为切实解决学生家长、教师关心的欠费问题,除了集中力量核实学生、教师实际欠费外,在资产变现时确保足额清偿,及时偿付欠费是清算工作的另一难题。由于变现资产不能全额清偿第二顺序教师欠费,本院经过多次协商,作为垫付工资而享有同顺序受偿的XX镇政府同意适度让渡,促成全额清偿教师职工的欠费,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护该全体教职员工的利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李三山 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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