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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诉讼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就是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或者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三大诉讼法共同遵守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

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我国审判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审判权。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以下两点:第一,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同。第二,每一个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是独立的,不受上级和同级人民法院的干预。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离开法律规定独立审判。

3)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要摆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在审判工作中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不是指由党委审批具体案件,干涉具体审判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对案件独立进行审判时,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将“个人”列举为可能影响审判权的一个因素,这在立法上考虑到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它包含了影响审判的审判人员个人背景中的“个人”(亲朋好友)和法院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中的“个人”(拥有相关权利的官员)。要贯彻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不但要抵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说情送礼拉关系、走后门,干扰人民法院的秉公执法;而且要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坚持原则,依法办案。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判决时,应当主动、客观、全面的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未能查明的事实,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不能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唯一的标准,忠实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判明当事人之间的是非,不得自行其是。

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处理案件前提条件,正确适用法律,又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保障。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正确解决案件纠纷,保证案件正确、及时地处理。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5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诉讼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对任何诉讼当事人,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有任何特权。所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保护,对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追究,不容许任何当事人有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我国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此,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各民族公民进行诉讼时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发表意见,书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起诉书、上诉、申诉书以及其它诉讼文书。(2)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司法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个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使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及其它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5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共同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不同的是刑事诉讼,检察院对诉讼的监督更加全面、彻底,除了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它还对立案、侦查、起诉、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即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仅限于审判监督,而且是“事后监督”。表现为:只有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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