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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时应遵守的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适用本法具体章节的规定。

本法第二章是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三章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那么,作为公司、企业,其会计核算如何适用本法,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既要遵守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又要遵守本法第三章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都要遵守本法。因此,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适用于以上各个单位,当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但考虑到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法专设一章作为第三章,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又作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是针对公司、企业的特点作的专门规定,目的是强化对公司、企业的会计管理。所以,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也要遵守第三章的规定。

具体来讲,第二章对会计核算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2)规定了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3)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登记、编制和审核的程序及要求作了具体规定。(4)对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的文字、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或有事项的披露以及会计档案等作了规定。第三章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主要规定了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七项会计要素,并对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要严格遵守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上述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和利润。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时应遵守的要求的规定。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为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新修订的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会计行为的一般做法,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本条就是这一章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这一条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这里所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公司、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各项会计准则、制度和办法等,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时,就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过程。所谓“确认”,是指将经济业务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报表的过程。确认主要解决某项经济业务“是什么,是否应当在会计上反映”的问题。通俗地说,是解决某项经济业务能否进会计的“大门”,会计是否要对其进行核算,要核算的话,在什么项目中核算。确认一般有文字和数字描述两种。所谓“计量”,是指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计量各项经济业务和结果的过程。计量的特征是以数量(主要是以货币单位表示的价值)关系来确定物品或事项之间的内在联系,或将数额分配于具体事项,主要解决某项经济业务在会计上“反映多少”,即入帐金额问题。所谓“记录”,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专门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的过程,主要解决某项经济业务在会计上“如何登记”的问题。

本条所称“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通常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大类。前者如货币资产、存货、应收款等,后者如长期投资、房屋设备等。会计上能否确认一项资产,很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是看该项资源是否为本单位所拥有或能够控制,以划清自己的资产和别人的资产的界限。比如向外单位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就不是本单位的资产,因为这不是本单位所拥有的。另外,还要看该项经济资源能否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凡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东西不能确认为资产。比如一些已经报废的机器设备,已不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资产。本条所称“负债”,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需要企业在将来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从而引起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主要包括:向银行借入的长、短期贷款,欠付其他单位的货款,欠付工人的工资,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预收其他单位的货款等。本条所称“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等,其中投入资本即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本钱”,既可以用货币资金投入,也可以用实物资产如房屋、设备等投入,还可以用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等投入;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资本溢价(如发行股票时超过面值的那部分溢价)、接受他人捐赠、资产评估增值等;留存收益主要包括尚未分配的利润、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等。

本条所称“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通常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确认一项收入,首先要看是否真正把商品或劳务卖给了或提供给对方;其次要看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即有没有把握把钱收回来。本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费用通常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生产成本即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本条所称“成本”,是指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比如企业本月共发生100万元生产费用,分摊到A、B、C三种产品头上,分别为30万元、60万元和10万元,这就变成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B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0万元、C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0万元。本条所称“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差额。利润包括营业利益、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前面通过对本条中所涉及各会计要素的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和依据,如实记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反映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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