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应当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或有事项是指现存的一种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其最终结果是损失还是收益,只能由某些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经营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包括风险)。这些可能发生的损失称为或有损失;可能发生的负债称为或有负债;可能发生的收益称为或有收益;可能发生的资产称为或有资产。比如,甲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乙企业违约,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甲企业来讲,其作为原告是否能胜诉而获得赔偿,要经过法院的最后判决才能确定。甲企业可能获得赔偿这种不确定的情形称为或有事项,可能获得的赔偿称为或有收益。对于乙企业来讲,其作为被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等法院的最后判决才能确定。乙企业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不确定的情形就是或有事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或有损失。从会计角度看,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或有事项是过去交易、事项的结果,而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比如,某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发生或有损失,虽然这种或有损失存在不确定性,但这种或有损失是由已经发生的担保合同引起的。第二,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即是否发生损失或者收益是不确定的。第三,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只有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个事件时才能最后得到证实。换言之,或有事项就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这种可能性一旦变为确定性,就会对单位的资产或者负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这些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以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能够全面了解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为此,本条就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作了规定,重点列举了担保、未决诉讼这两个或有事项。
一、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所作的偿还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抵押和质押。(1)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负责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换言之,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被保证履行的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一旦被保证履行的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方式。但无论是哪种保证方式,作为保证人都有以单位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具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存在着以抵押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能。这种担保方式,即包括以单位的财产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又包括以单位的财产为他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质押不转移质押物的所有权,但是存在着以质押物清偿债务的可能。这种担保方式,既包括以单位的财产或者权利为自己提供担保,也包括以单位的财产或者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以,单位提供担保,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无论是单位为自己提供担保,还是为他人提供担保,都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
二、未决诉讼。即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正在进行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的最后判决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诉讼尚未结束,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单位提供担保,存在着以提供的担保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能,即存在着或有损失;未决诉讼,使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损失,这些都涉及到单位的资产问题。为此,本条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其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第三,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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