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奖励是对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的奖赏和鼓励,也是对其成绩或者贡献的价值肯定。奖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物质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等;二是精神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先进,可以给社会树立学习的榜样,鼓励先进的更先进,激励人们学习先进,赶超先进。设奖、颁奖的主体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受奖的主体为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认真执法,首先要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次,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忠于职守,首先要热爱和熟悉本职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其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
三、目前假帐泛滥,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普遍,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是单位负责人为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做假帐造成的。由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事项处在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因此,会计人员能否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本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鼓励、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奖励条件、方式和办法,由设奖或者颁奖单位决定。
《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会计法》(本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具体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是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研究、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三是制定和监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四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五是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六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实行备案管理;七是依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八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九是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使会计工作管理职权。
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特殊作用。一方面,在微观经济管理中,它是各单位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为搞好本单位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它又是国民经济管理的基础,要为国家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会计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担负着为国家组织财政收人、安排财政支出的重要任务,一切财政、财务收支的核算和监督都离不开会计工作这个环节。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对维护国家经济的全局利益有着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财政支出失控;二是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会计保障。
三、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有鉴于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依据,也是保障会计工作管理效率和统一的基础。即在坚持和维护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全国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其所管辖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注意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税务、审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各会计核算单位加强会计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配合财政部门管好会计工作。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四、法律在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权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如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会计核算单位的法定会计事项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机制,有利于对权力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定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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