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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绪论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

日期:2013-07-3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一部新会计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在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当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25人,投票赞成的为124人,1人弃权,无反对票。

这次之所以对原有的《会计法》采取修订的方式,是由于在立法宗旨、重要的指导原则、基本的法律规范,以及许多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补充,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对这部法律来说,这次修订既是对原有法律的完善,更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扩充了新的内容,确立了许多新的行为规则。如果从法律条文来说,不仅从原有的30条增加到了52条,而且原有的条文中只有少数的条文未作改动,多数的作了替换或修改,所以说,修订后的《会计法》是一部新的《会计法》。这部新会计法诞生的客观基础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形成了新的经济环境,提出了新的需要,在法律上不但应当作出反映,而且必然地要作出法律上的决策,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经济情况的变化和经济活动的需要。应当肯定对原有的《会计法》的修订是必要的,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会计法》是在1985年制定的,当时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组织,对于其他经济成分的会计工作则不包括在内,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多种经济成分的迅速发展,再将非国有经济的会计事务排除在会计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则显得会计立法很不适应经济的实际需要。除此之外,还有若干规则是只适用于国有经济当时情况的,并不适用于多种经济成分的会计事务,或者是改革中的国有经济情况的。因此,在1993年对《会计法》作了部分的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在会计核算中使用了“资本”这个概念,强调了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以及对会计电算化问题作出规定等。在那次对《会计法》作出部分修改之后,有几种情况应当加以重视,一是经济的继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二是改革的深化,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变革;三是新的实践的出现和新的经验的积累;四是原来已开始的实践,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可以作出分析判断了;五是经济管理、经济决策方面新的要求更明显也更迫切;六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关系到会计秩序的问题更需要解决等。这些方面都是对会计法作进一步的、重大修改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基础,当然,这也就决定了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的方式。

《会计法》的修订及其实施,或者说新《会计法》的诞生与实施,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是有重要意义的,主要几点如下:

1.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要的会计行为基本规范,为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更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使会计行为不仅受企业行为规则的约束,而且必须受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为规则约束。国家制定的规则最具有权威性。

3.会计的基本职能在法律中体现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它将使这种职能实现有了切实的保证。

4.用法律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强化会计监督,有利于保证经济决策的可靠性、科学性。

5.能够有力地提高处理会计事务的规范化水平,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是切实的基础工作。

6.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用依法建立的良好的会计秩序来支持和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在正常的秩序中健康发展。

7.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会计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信息失真,管理不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以利于实行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管理。

应当肯定,《会计法》的修订及其实施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同时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上列所举的仅是一些明显地表现出来的方面,当然还只是若干个侧面。在市场上参与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资金运作的机关、团体,从事经济管理的部门、机构以及大量的涉及会计事务的人员,都应当了解这部新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和其重要规则,作为自己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这是有益的;或者将懂得这方面的知识,作为自己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二、《会计法》总则的要点在立法实践中,一般是在这部法律的总则部分对一些有共性的或者重要的事项作出规定。《会计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关于立法宗旨

这也可以说是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首先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这是制定《会计法》的直接目的,也是经济发展之后形成的客观需要。人们在使用会计的初期,只不过是一种附带的事情,作一些简单的记录、粗略的计算,缺乏共同的规则;而到了今天,社会化的生产迅速发展,生产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利益主体多元化,各个社会成员、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广泛存在并日趋复杂,这需要对经济活动作详细的记录,精细的计算比较,提供可靠的信息,严密的管理控制,从而使会计的职能和作用范围起了重大变化。一句话,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会计的进步。现代会计,不但要反映和控制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而且要反映与社会的经济联系、反映与单位外部的千丝万缕的经济关系;不但要反映和影响经济活动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大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会计成了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了合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此情况下,会计行为需要规范化,会计事务的处理需要有权威的统一的规则,也就是必须将会计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制定会计法就成为经济发展、会计进步的必然需要。《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会计行为。

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它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它要实现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些要求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定法律,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有效地保证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强化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以良好的会计秩序来支持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所以,《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2.关于调整范围

《会计法》对调整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既是列举的又是概括的方法来表述的,包涵的面很广但又有相当的确定性。《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也包括军事机关;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慈善团体等;公司、企业,这是两个有交叉的概念,因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可以包括公司,但是考虑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革,公司应当受到重视,所以单列公司一项,这样,在《会计法》中如果公司、企业并列时,则企业所指为公司形式以外的各种企业,包括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其他组织则是指上述几类中都不能包括的一些依法存在的组织,比如农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等。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将农村经济组织单独列出,后经研究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均已包括在上述列举的范围之中,再无必要单独列出,或者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将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在内的,它所采取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也都是《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有人提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是否适用《会计法》,应当明确,这些在中国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其会计事务要遵守中国的《会计法》,法律上是肯定的。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会计法》总则共为8条,其中有5条直接或间接对此作出规定,表明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非常重要,在会计立法中得到高度重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行为必须遵循的一条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是保证会计管理能真正有效的前提,也是会计信息的基本价值所在。会计是记录、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如果离开了真实、完整这个前提,它将是一堆无用的、虚构的数字,甚至成了危害国家、危害他人行为的手段。因此,在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时,首要的规范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从法律上要求,会计应是如实记录反映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是虚假的,也不应是片面的、误导的。在《会计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中,也都体现了这一根本原则,并从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上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4.会计责任的主体

这是新《会计法》中作出的一项重要的规范,就是明确地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项规定所包含的意思,一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而不是其他的人。这是由单位负责人本身所承担的职责决定的,也表明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处于关键地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负起责任来,而不应当将这种责任交由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来承担。二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事无巨细、不分具体情况地一概负责,而首先是在单位内部采取措施,保证会计资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同时要对由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负责,不得有虚假、欺诈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关责任。三是这项规定有明显的针对性。就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包括在会计资料中造假、瞒报、虚报、误导的行为,其根源来自单位负责人,或由其直接指使,或由其示意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其为责任主体,才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当前会计工作质量不高,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是存在的,改变这种状况的有力措施之一,就是明确加重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特别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加强会计管理,这对整个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是必要的。

5.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现代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因此在《会计法》中将发挥这两种职能作用的要求体现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且,在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这两项职责的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还特别是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相当多的会计人员是能够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因此,《会计法》规定,对在这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种奖励可以由国家进行,也可以由单位给予,在法律上都是肯定的。

6.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关于这项制度,《会计法》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为:

一是制度的性质。就是指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家来实行的,是国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在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具有权威性,必须普遍遵行。

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也就是说国务院财政部门是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定部门,这就保证了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性,防止政出多门,多头制定引起的混乱现象。在《会计法》中将会计制度制定后的公布列为法定程序,从法理上讲,制定的规则只有公布了才能为公众所知悉,才能要求执行,否则便是不合理的要求,这意味着虽已制定但未公布的规章制度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三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界定,这项制度是指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至于这些制度以什么形式来表现,则不是单一形式,有的称准则、通则,也有的称条例和办法,不管称谓如何,关键在于它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制定的,这是前提条件。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不排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如金融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某些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对军队也有明确规定,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7.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主要是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分级管理的体制,至于其他有关部门对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则依法进行,各行其责。三、会计核算的法定规则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法》所规范的重点内容,在会计法的52个条文中,有关会计核算的两章共18条。它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作出了规定,并且有的规定是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有些条款即使较为原则,但也是会计核算的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下面是会计核算法定规则主要内容的分析:

1.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和报告。或者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的运作,要求对资金的运作即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和比较,以真实地反映资金运作的过程及产生的结果,由于资金运作具有循环性,从而要求会计核算是系统的和连续的。这些特点反映在《会计法》中,并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项法律规定确立了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或者说是会计核算的一项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会计核算必须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不允许有虚假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会计核算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这里所指的决策,在现代会计中应当包括国家的宏观决策,单位的管理决策,个人的投资决策等。

《会计法》在要求会计核算必须是反映经济活动现实情况的同时,还进一步确定了那些经济业务事项是必须纳人会计核算范围的,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这样保证了会计核算是系统的、全面的。《会计法》所确定的列人会计核算范围的经济业务事项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样进行规定,可以涵盖各个单位资金运作的绝大多数事项,包括有利的财务情况和不利的财务情况,以保证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真实地。充分地反映资金运作情况,防止遗漏,也防止有意的掩盖真相。只有从法律上这样要求才能起到规范会计行为的作用。当然,也可以设想不作这样的要求,那将会使会计核算失去真实的依据和完整的资料,形成种种弊端,从而使会计核算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会计核算的这项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由法律来保证其实施。

2.关于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它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中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会计法》对其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这是法定的种类,是以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来划分的,原始凭证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填制或取得的,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最初记录,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所以,在法律上是很重视它的证明效力的。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收货单、发货单、领料单、报销凭证、银行结算凭证等都是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是指根据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编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按照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等,它对于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是有意义的。

(2)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

《会计法》对于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属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事项,在其发生时就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说这是带有强制性的规定,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第一步,也是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一个关键。填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自制的,取得原始凭证是指从外部索取的,无论其来源是在内部还是外部,都应有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置

对于原始凭证,《会计法》的重要规定是对其必须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实际上这是依法把好会计核算的第一道关。审核原始凭证,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就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这四项,在《会计法》中确立了不同的规则:

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法律上赋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以拒绝权,使他们有更积极地履行职责的权利。

二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会计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让单位负责人知悉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同时可以就此采取措施防范或制止可能产生的危害。

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这里所指的退回与拒绝接受是不同的,拒绝接受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从根本上予以否定,而退回则是在认可的基础上要求消除缺陷,然后加以承认,比如内容填列不全的可以补充,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补办。

四是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包括挖补、刮擦。涂抹等手段。这是为了保证原始凭证准确、清楚,防止舞弊作假。原始凭证有可能有错误,只有两种法定的办法处置,一种是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因为金额是关键事项,立法时考虑应当从严防范涂改作假;另一种是金额以外的一些事项上有错,也应当纠正,采取的办法是重开或者加以更正,这都是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自我纠正错误,不能由他人代替。

(4)编制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这是指记帐凭证编制时,所根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靠性,防止失误,或者说这样的法定程序,使记帐凭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保证。

3.关于会计帐簿的规定

这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会计法》中作出了五方面的基本规定:

(1)会计帐簿的设置

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的若干帐页组成,通过会计帐簿记录,可以把大量的、分散在会计凭证上的会计核算资料加以汇集、分类整理,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提供会计信息。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的一种专门方法,也是必须依法规范的重要事项,因此,在《会计法》总则中首先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同时在《会计法》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这些规定确立了两项基本规则,一是会计帐簿必须依法设置,即具有合法性;二是不得私设会计帐簿,如果私设会计帐簿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2)会计帐簿的种类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共有四种,即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这种分类是以用途为标准的。总帐,又称总分类帐,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的,对所属的明细分类帐簿起着控制作用;明细帐,又称明细分类帐簿,用来登记某一类的经济业务,根据明细帐户设置,是对总帐的补充和具体化;日记帐,又称序时帐簿,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连续登记的帐簿;辅助性帐簿,又称备查帐簿,是对某些在明细帐、日记帐中未能记载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如租借固定资产登记簿、合同登记簿,它们起备查作用。法律上所以规定会计帐簿的种类,旨在有序地,规范地设置会计帐簿,同时这些种类也是能满足单位设置会计帐簿需要的。

(3)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

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会计法》对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和基本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或者说只有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才可以作为登记帐簿的合法依据,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登记的内容、确定登记的单据;第二,会计帐簿登记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登记帐簿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具体体现;第三,会计帐簿登记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会计帐簿登记作为一种方法是与许多法律规定有关的,必须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第四,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登记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记帐依据也不能有例外,要遵循统一的规则;第五,只能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进行记录,而禁止在违法私设的会计帐簿上进行登记,这也是帐簿登记必须具有合法性的问题。总之,会计帐簿登记从记帐依据到所登录的帐簿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基本要求。

(4)会计帐簿登记的具体规则

这是保证会计帐簿登记质量,正确地记录经济活动情况的法律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会计法》要求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如果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更正处盖章,以表示证明。这些规定比起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只是一些基本规定,但是它能说明会计核算应当规范地进行,包括它的基本方法和必要程序。

(5)关于对帐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中对其提出三方面的要求或者说是必须遵守的规则,一是要求定期对帐,这是由于会计帐簿记录由于种种原因会有差错,款项、实物、凭证的一些变化也有可能记载不准,因此需要定期核对;二是对帐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一生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帐簿相对应的记录、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之间都应当相互核对,遵守对帐时的具体规则;三是对帐的目的是要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保证帐簿记录的可靠性、准确性,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4.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总括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其成果的书面文件,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法定形式,它是会计核算程序的最后环节,或者说是会计核算过程的最终成果。因此,在《会计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为:

(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部分组成,并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会计法》作出了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这里所指的会计报表,可以因单位的性质不同、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种类,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作出规定,也可以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具体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在这些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属于静态会计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加以表示;损益表,又称利润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报表,由于利润是公司业绩的综合体现,又是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损益表在会计报表中为主要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动态会计报表,所以又称为现金流量表,编制这项会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公司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以及凭以分析公司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等。至于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则是由于要对报表所难以表达的情况加以文字说明,也可以说是结合会计报表的数据作出说明和补充。这些分析表明,就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中形成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为核心的会计报表体系。至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则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

(2)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根据

财务会计报告是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反映单位经济活动及其成果全面情况的,因此,《会计法》对它的编制根据作出了规定,即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下列重要内容:

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具体的说就是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而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又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一个一个环节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限定作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的,只能是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和有关资料,这样从基础上保证了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又可以依法剔除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上的数据进入财务会计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

在现代会计中,财务会计报告是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全面、系统、概括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其成果的,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利润的形成与分配,以及资金的取得与运用等多种会计信息的,它的使用范围是广泛的,可以分为若干种不同情况,因此,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不同的对象提供,一般为:满足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向内部提供;适应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需要,对社会公众或特定的投资者提供;适应筹措资金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接受监督和交纳税收,向财政税收部门提供;根据国家管理经济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向国家经济管理、监督部门提供。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期限,各个单位和各个使用者的要求也并非一致,有的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比如,上市公司不仅要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还要在年中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的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出原则的或具体的规定,比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这也就是对内提供的自行决定。

(4)财务会计报告的可比性、连续性

随着会计的作用日益重要,会计信息的需要范围也日益扩大,财务会计报告已不限于只在内部使用,尤其是公司形式的出现,公司股东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作出投资决策,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也同样关心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部门,对单位的会计信息则是加大了关心的程度,有的被作为决策或监管的依据。因此,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具有可比性、连续性,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便于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出如实的评价和判断,分析出单位资金运动的发展趋势。所以,《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项规定表明,必须坚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连续性,但又不是不可变动其处理方法的,若有变更的,必须说清楚,以避免引起分析、判断方面的错觉。

(5)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

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依法形成的书面文件,它总括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单位的会计信息。根据现实经济中财务会计报告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需要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都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尤其是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强化了有关人员的责任,更明确了必须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

(6)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特别要求

主要有两项,一是单位应将有关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出说明,这是按照充分披露的原则,应当报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一些信息,以便于报告的使用者能够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也防止一些以隐瞒有关事项造成误导;二是依法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供审计报告,这是依法监督审查财务会计报告的一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

5.关于会计核算的一些通用规则

在《会计法》中作出规定的有:

会计年度仍然采用公历制。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这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来表述,包含了港元、澳门元在记帐中的使用。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者一种外国文字。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对此必须严格遵守,它在会计管理中实属必要。四、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则这在《会计法》中具体是指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它们是会计核算规则中的一部分,但又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特点确定的,为了更引起重视,所以单独将这些有特点的会计核算规则列出。

公司、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是它们的基本特点。公司应当包括在企业之中,由于中国已在实行企业改革,公司被进一步重视,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会计核算更引起持股者的密切注意,所以将公司、企业并列有其一定的现实原因,时间一长,也许这两者没有必要再采取这种有矛盾的表述方法。

在公司、企业中,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的,处理和加工经济数据,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一点与所有单位的会计核算有共同性,适用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所以,《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公司、企业的特点在于它是经营性的,以营利为目的,会计要反映这种要求,要确立一些适应这种要求的规则,因此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1.明确了公司、企业会计六要素

这是《会计法》中的新内容,也是将会计中已有的事实在法律上加以反映,使公司、企业会计行为更为规范。在公司、企业中,会计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尽管是广泛的,但它的对象始终是资金运作,公司、企业资金运作的具体过程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记载在会计上就是会计事项,为了能够分类地、正确地反映和监督这些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用一些特定的概念来加以概括,或者说是以一些会计概念来对会计对象加以分类,分成若干项目,这种分类可以称为会计要素。《会计法》中将会计要素规定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利润”。其中费用和成本可以归为一类,因为成本是费用的一部分,但是为了关注成本而单独加以表述也有其必要。我国《会计法》对于会计要素的规定注意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即使有些差别,也只是分类的粗一些、细一些的不同。

《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要素,在现已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所作的定义,是比较准确的。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或者说这是企业应当偿还的债务;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也有将这种权益称为是企业所有者对资产拥有的权利,或称资本;收人,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人,包括基本业务收人及其他业务收人,或者说这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或者说这是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成本是费用的一部分;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或者说这是收人超过费用的剩余部分,又称净盈余、净利、净收益。这些有关会计要素的确切界定,可以将繁多、复杂的会计业务加以分类和汇总,反映出它们的状况和联系,这是做好企业会计工作的必要条件。

2.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一是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这就要必须保证是真实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二是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合法性。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是法定的依据。

按照《会计法》所确定的法律规范,从会计这个角度来说,确认,就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确定是如何按照会计事务来处理,以及在会计上作为“是什么”来反映;计量,就是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上如何去计算,反映多少;记录,就是对经济业务事项如何用会计方法进行登记的问题。这些行为都是会计行为,反映了会计核算的过程,或者说,会计的核算职能就是对每个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比较,以达到准确、可靠地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结果。所有这些,都必须有统一的规则,以法律作为根据,有规范地进行。

3.禁止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违法行为

这主要集中在《会计法》第二十六条中作出规定,这样规定主要由于: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基本要求,在这里则是结合公司、企业的特点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现实中公司、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的许多情况,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措施;三是这些禁止性的规定显示了立法中的预见性,也就是公司、企业在办理会计事务中,还会不断地出现这些不正常的行为,从法律上予以防止。

在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中,体现了《会计法》总则中确立的法律原则,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具体特点,关键在于:

(1)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数据不得有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的虚假行为,必须准确可靠;

(2)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要素不得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这种随意改变意味着是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蓄意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

(3)禁止在会计核算中人为地导致信息失真,比如提前或推迟确认收人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4)禁止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包括它所采用的某些手段、方法,准确地计算和反映利润是公司、企业的核心问题。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规定外,还有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这是因为,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已对国家、对公司和企业本身、对投资者、对社会公众等,都造成了危害,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关系,干扰了会计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否定了必不可少的经济管理秩序,因此,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在《会计法》中的这些规定,看起来似乎有些原则,但如果对其详加研究,都是明确、具体的,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五、会计监督的法律保障加强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手段在会计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监督包括三种:一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二是来自社会的会计监督;三是由国家实施的监督。它们之间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会计监督体系,由法律来确立它的地位、作用,保障它的实施。这个法定的会计监督体系,是根据整个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近十几年会计工作的实践,当前在加强会计管理方面的迫切需要,逐步形成、逐步定型的,当然也借鉴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并且在今后还会进一步完善起来。下面分别作些阐述。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这种制度,已经不是一种工作中的讨论,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或者说是各单位法定的责任。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所指的内部,界线为单位内、单位外,是易于分清的,单位的责任也是分明的。

(2)《会计法》确定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它可以理解为是这项制度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或者说这项制度的法定内容,当然这不会是这项制度的全部内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实质内容为:

要求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从法律上规定,各项职务至少是上述所列职务的职责应当明确,不能混淆不清,只有分清职责才能相互制约;不相容的职务应当分离,只有分离才能防止作弊而相互控制;记帐的、审批的、经办的、保管的人员,职责不清,未作分离,就说不上有监督作用,同时也不能相互制约。为了建立起这种监督机制,需要法律作出强有力的限制。

要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从会计的基本职能出发,针对管理混乱、决策失误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确定两项重要规则,即:一是重大的资金运用和调度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二是这个程序应当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或者说,这就是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这实质上是以法律的手段赋予了会计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以监督、控制的权利,当然,这是内部会计监督权,并不是决策权。

要求有明确的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依法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使财产清查制度化,保证有效地进行,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要求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实质上这是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法定化,使内部审计依法成为内部会计监督的必要组成部分。《会计法》作出这项规定,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使单位能充分运用自己的力量,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用法律的形式支持内部控制,加强会计管理。

(3)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运用法律的权威作用支持内部会计监督,创造一个有利于实施这种监督的法律环境,所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法》从大量的事实出发,进而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与此同时,《会计法》又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上述几个方面,《会计法》使之法定地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可以操作的内部监督、内部控制的机制,这对会计监督来说是法律保障的重点,也是会计监督的基础。

2.社会监督

这方面的监督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表现为广泛的社会监督,二是表现为社会审计监督。下面分析其基本内容。

(1)广泛的社会监督

这就是《会计法》中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样作出规定的考虑,一是会计事务广泛存在,需要有广泛的社会监督,对会计违法行为,社会公众有检举权;二是会计事务的知情人参与会计监督是非常有力的,应当鼓励他们检举会计违法行为,有必要使他们享有检举权。对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会计法》确立了三项重要规则,目的是支持、保护、鼓励这种监督,具体内容为:在社会监督中,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这三项规定的用意在于从法律上保护检举人,发动社会的力量,揭露会计违法行为,并规范有关的处理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这就是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社会审计也应发挥监督作用。这种监督受到了《会计法》的重视,将其作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具体的就是由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依法作出评价。《会计法》中对社会审计不仅纳人了会计监督的视野,而且还明确规定,依法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这是从法律上保证社会审计得以进行,或者说这是强化了委托单位对社会审计应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会计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审计,提出违法要求,就是禁止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这里约束了委托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也是保障了社会审计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实质上是保障了依法监督的进行。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要发挥它的监督作用,但也要对它们实施监督,促使其正常地、充分地发挥作用,所以,《会计法》又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对社会审计不是一种限制,而是法律上的推进。

3.国家监督

会计监督除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之外,国家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会计行为的影响已不仅仅是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而是涉及到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必须受到国家的监督,《会计法》对这种监督作出了基本规定,其要点为:

一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对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或者说,对会计实行国家监督的法定部门为财政部门,因为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法定主管部门。

二是各有关部门,包括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种监督也是属于国家监督范畴的,是与有关监督管理职责联系在一起行使的。

三是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责,或者说监督的主要内容由《会计法》作出规定,它们为: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与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和符合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是否合格。这些监督内容由法律规定,实质上第一是强化这些方面的监督,第二是明确监督责任,第三是授予监督权利,使之规范化。

四是授予财政部门行使监督中的查询权,这就是在实施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查询,这些单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样,实质上是支持了监督,适应了监督的需要。

五是在实施国家监督中,有关监督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帐;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提供资料,不得有拒绝、逃避行为。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规范有必要的会计机构和合格的会计人员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重要保证,也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和履行会计法定职责的基础条件,因此,《会计法》对这两方面确立了基本的规范,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所以是基本规范,就是确定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基本标准、基本资格、基本素质,而对一些相关的事项则可以以此为根据作出具体安排。这种立法方式在经济立法中也是可以采用的,因为现实的经济生活具体而又复杂,法律不宜一一作出规定,也难以事无巨细地都作规定,适宜的方式是遵循法律上的基本要求、基本制度,在可以自行决定的范围内主动积极地考虑实施的办法。

《会计法》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为:

1.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以实行代理记帐。

2.特定的企业依法设置总会计师,其他的单位是否设立总会计师一职,法律未作限定,即既未规定必须设置,也不加以限制,而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3.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实行钱帐分管制度。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检查审核,钱帐分管是会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这些制度必须遵循,实施方式自行安排。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严格会计人员的资格条件,是保证会计质量的必要途径。

5.对会计人员作出禁止的规定,就是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就是终身被禁止进入会计人员行列。除上述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则被限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这些规定是严厉的,也是必要的,就是应当从严管理会计队伍。

6.强调会计人员的道德操守和业务素质,将加强培训作为法定事项。国家需要重视,单位也应组织进行,会计人员则应视作自身的责任。

7.会计人员的调离,必须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依法规范地进行,明确交接责任。这项要求,既是规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为的,也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组织会计工作的重要规则,因此有必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七、关于法律责任新修订的《会计法》增加了许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针对近些年来会计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了相适应的规定;二是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三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更为具体明确;四是惩治会计违法行为的重点清楚,维护会计秩序的目的明确。

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应当把握的内容是: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这种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被追究何种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即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在掌握这些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更深一步地理解前面已提及的各项规范,将遵守与执行法律会受到法律保护,违反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两种观念都牢固树立起来,这是加强会计管理的需要,也是维护会计秩序的需要。

《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中,应当注意的有: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十种会计违法行为,这是应当引起广泛注意的,由于情况不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还会受到行政处分。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首先要考虑是否触犯了刑律,违反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惩罚,只有尚不构成犯罪的,才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也是要首先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犯罪行为,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未构成犯罪的才按照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惩处;

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严加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国家工作人员予以严格的行政处分。在这条规定中未列出行为主体,并不是一种简化,而是表明只要有这些违法行为,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样复盖面更广、更紧密,有利于惩治会计违法行为。

在《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作出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是既惩处违法者,又保护受害者;

对于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也是保护检举人,鼓励社会监督的措施。

从《会计法》关于会计行为规则的规定和惩处违法行为的规定来看,都表明要建立和维护会计秩序,行使会计的职能,就必须以强制的力量保障法律的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会计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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