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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财务会计风险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金融证券律师 阅读:163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披露反映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是其外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是发挥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约束作用的前提条件。与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同,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是通过投资者、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行为发挥作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了解其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其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投资者、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应行动,形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促使其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完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造就成千上万的志愿监管者,这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实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督管理的惯例。目前国际银行监督管理领域越来越注重加强被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外部监管作用,使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约束与政府对其的监督管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增强,构成共同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合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Ⅳ节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中指出:“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于1998年发布了《增强银行透明度》,于1999年发布了《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2000年发布了《信用风险披露的最佳做法》等指导性文件。巴塞尔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的将对银行业和银行监督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该协议草案明确指出,应更加重视市场约束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以促进更高层次的金融稳定与安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的货币监理署于1987年发布了第12号联邦管理条例(12CFR),对美国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提出了法定的信息披露最低要求。香港金管局也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信息披露的三个指引,对本地注册银行和海外注册银行在港分行分别规定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的监管当局也越来越重视信息披露对加强市场约束,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尚未对公众披露信息,部分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还未能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也尚无规范性要求。本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将促使其及时、规范、高质量地向公众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加强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约束,完善对我国银行业的外部监督管理,促进其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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