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非现场监管时,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相应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并明确规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外部审计报告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措施,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的权力。《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18明确规定:“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非现场监管的第一步数据采集,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口径报送基础报表和数据,形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然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采集所需要的数据,以进行非现场监管分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风险分析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归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事先已经设计出的软件系统和一套风险监测、控制指标、自动生成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指标,进行风险监测和分析。因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统计调查的重要措施。
非现场监管能否成功实现,关键是看有无广泛、真实的资料来源,因此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及时、准确地填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成为各国对非现场监管的共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资料报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美国联储规定须提交的报表还包括:反映资产负债表特别项目的有关附表,如存贷款明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等;资产负债表上未能反映的报表,如表外项目明细表;有关特别经营的报告,如各项存贷款统计报告、内部借贷统计报告、信托业务统计报告、消费信用统计报告、现金交易统计报告等。
在我国,报表资料可以采取直接报送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进行数据通讯等方式传递。为确保有关材料真实、充分,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也有权直接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本法中规定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送外部审计报告的原因在于;一是外部审计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外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补充,因此监管当局需要借助外部审计来了解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二是一般情况下审计双方签订的审计协议中都明文规定审计报告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据此被审计机构和审计机构一般都拒绝向监管当局提供审计报告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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