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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人应依法按期缴纳年费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应依法按期缴纳年费的规定。

一、所谓年费,又称为专利维持费,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应当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专利权人从经济的核算的角度放弃一些没有经济效益或者效益不高的专利权;另外,国家为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提供保护,要求专利权人缴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合理的。

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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