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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3-07-12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如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二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三是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五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六是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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