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办案人员的每一步工作都离不开证据。刑事证据是司法机关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处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揭露和制伏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刑事案件的侦破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虐待家庭成员、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侮辱或诽谤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于这些案件的证据,则需要原告在案件发生后及时收集证据,以便法庭能够认定侵害人的犯罪事实。
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以下七种:
(1)物证、书证。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物证主要有:作案的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物品、犯罪人遗留的可供查获犯罪人的物品等。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能证明各种犯罪活动的发票、合同、文件、日记、信件等。
(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获取新的证据。
(3)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向司法机关就有关案情所作的叙述和控诉。通常包括: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描述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如性别、年龄、身高、衣着打扮和体貌特征等;有的甚至可以明确指认或者告发谁是犯罪嫌疑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体包括口供和笔供两种。
(5)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某一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常见的包括:法医鉴定,如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身体损伤情况确认等;司法精神病鉴定,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如指纹、脚印、笔迹、弹痕、毒物、血型、毛发等鉴定;会计鉴定,用以确定账目、单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一般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具体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照片和录像等。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的方法。
(7)视听资料,就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2.受害人自己收集证据
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纠”,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告诉的,法院才立案处理。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可以收集一些证据,比如:受到家庭成员虐待,可以将侵害人的行为摄录下来,作为视听资料提供给法庭;配偶涉嫌重婚的,可以将其结婚证、书信、日记等有关的书证保留下来提供给法庭。原告方可以收集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对于法官认定侵害人构成犯罪事实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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