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诉求,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方承认对配偶不忠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过错方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无过错方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过错方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关于过错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家庭暴力的证词;
(7)能证明过错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于过错方发生重婚、虐待、遗弃行为或家庭暴力的笔录等。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些无过错方原告往往因为缺少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而败诉,也有的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费尽心机去收集证据,甚至请人或委托“私人侦探公司”调查。但是,按照有关规定,非法收集证据在诉讼中不会被法庭采信,甚至还可能因为侵犯他人的权利而遭遇索赔。
例如,雷先生和杨女士婚后感情淡漠,双方打起了离婚官司。杨女士怀疑丈夫有婚外情,为了在打官司中获得赔偿,她邀请摄影师陈某偷拍丈夫的婚外情证据。一天晚上,杨女士将陈某带到她和雷先生的住所附近,选定雷家对面楼房的楼梯间作为拍摄点。为了防止被人看见,杨女士亲自躲在楼梯间为陈某望风。深夜,和雷先生一直生活在一起的母亲、恰巧来雷先生家串门的两位兄长以及雷先生等四人依次到卫生间洗澡准备休息。因为陈某不认识雷先生的家人,就打开微型摄像机将雷先生等四人洗澡的过程全部拍摄下来,后被雷先生发现并将其当场抓住。在得知自己洗澡的过程被人偷拍后,雷先生等四人将杨女士和陈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她是为了收集证据维护自己在离婚官司中的合法权益才出此下策,自己拍摄的是自己家里的情况,因此不存在侵权,并且他们偷拍的目的正当,也没有将拍摄的内容向外散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雷先生等四人在浴室内洗澡的行为,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活动,杨女士与陈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窥视、偷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四名受害者2000元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权利,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和相关人员询问、收取证词、笔录、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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