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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日期:2013-06-1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现实生活中,侵害财产权纠纷十分常见。有损害就应当依法赔偿,那么,如何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呢?原则是全部赔偿,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侵害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财产利益的实际损失价值为标准,无论损失多少,全部予以赔偿。

例如,2006年9月26日上午,龙某经营的副食店发生火灾事故。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确定房东潘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7380元。后来消防大队认定未发现火灾原因的直接证据,也无直接证人,此起火灾原因不明。龙某在发生火灾之前,一直租赁潘某的房屋,其中双方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龙某应做好安全防火等工作,凡发生不安全事故,给经营活动带来的有关问题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为此,房东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龙某赔偿其财产损失7380元。龙某辩称因火灾原因不明,故其不应担责。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龙某经营的副食店起火殃及潘某财产受损的赔偿纠纷。火灾事故的发生,在客观上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因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本人存在过失,原告潘某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给予全额赔偿,遂判决被告龙某赔偿原告潘某财产损失7380元。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的要点:一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责任的大小,只能以财产损失的大小,即实际损害作为唯一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或行为的损害程度等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对于财产损失必须给予全部赔偿。二是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坏、减少、灭失等;间接损失是受害人物质性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三是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诉讼费用的支出应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四是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五是全部赔偿时,必须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新生利益,实行损益相抵原则。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提出索赔,首先要计算财产损害数额,需要分别计算出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然后实行全部赔偿。

计算公式是:

财产赔偿数额(财产损害数额)=直接损失数额+间接损失数额

1.直接损害的计算

计算直接损失数额,就是要计算出被侵害的财产实际减少的价值,因此必须首先确定原物的价值。对于原物因侵害财产行为灭失的,以原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原物受到损坏,价值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要计算出原物实际减少的价值数额,然后据此进而提出索赔数额。

计算公式是:

原物价值:原物价格一原物价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

原物价值得出后,再从中扣除新生利益即可得出直接损失额。

计算公式是:

直接损失数额(赔偿范围)=原物价值一新生利益(残存价值)

2.间接损害的计算

计算间接损失数额,同样要计算间接损失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

计算公式是:

间接损失价值=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

例如,原告廖某的住房位于罗某、喻某的住房的下层。两位被告在装修卫生间时,因水龙头接头漏水,滴水经原告的房顶预制板、墙壁浸透,致使原告的壁柜、电视柜、装饰柜、墙壁瓷泥及棉絮、被褥、衣裤、电器等因不同程度的湿透而受损。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的直接损失就是其诉称的受损家电、家具的维修费与无法再使用的衣物的折价款之和。原告的间接损失包括其请人维修而耽误的收入、交通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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