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公积金提取、利润分配的规定。
〖评析〗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
4、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的出资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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