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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财务会计风险

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置备、公告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 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置备、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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