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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