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财产损失赔偿。各项损失,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
(1)医疗费。按治疗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固定收入分两部分,非农业人口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没有收入的受害人,不予赔偿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护理费。住院期间确需护理人员的应有医院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伤残生活补助费。与故意伤害赔偿中的计算方法相同。
(6)残疾用具费。与故意伤害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计算方法相同。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两者最低均不少于五年。此项补偿费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领取。没有继承人的,不予赔偿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等,应给予生活费。补偿生活费的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一卜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三人。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为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超过1人。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12)其他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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