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其在法庭中的辩论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充分运用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论证刑事自诉状中列举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
由于自诉人对控告负有举证责任,所以,自诉人必须善于运用证据说话,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证实。在法庭辩论中,准确、恰当地运用法庭调查已经确认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所指控事实的存在,是自诉人进行法庭辩论的一个基本手段。
2.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指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所在
任何犯罪事实均有一定的性质和罪名。自诉人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结合《刑法》的规定,准确地指出被告人犯罪性质。《刑法》中,规定可以自诉的罪名并不多,如故意伤害罪(轻伤)、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中的几个犯罪。这些犯罪的性质比较容易确定。在指出犯罪性质的同时要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具体意见。
3.指出被告人犯罪给自诉人造成的损害以揭示犯罪的社会性危害
如由于被被告人伤害,给自诉人造成精神上、经济上的损害;由于被被告人侮辱和诽谤,给自诉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以致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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