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允许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并且强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具体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等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查,认为其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构成要件的,应决定受理。对于缺乏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原告人予以补充更正。对于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合法的,应直接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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