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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