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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有哪些规定

日期:2013-01-15 来源:商标注册网 作者:商标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1-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④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⑤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

⑥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⑦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与世界各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体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我国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注册商标为前提条件,这也是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而不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延伸。

(2)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主动认定方式是在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方式是指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两者相结合的认定方式。且无论是何种方式,均由主管商标的行政机关作出。与多数国家被动认定是由法院作出判决不同,我国法院对于商标所有人要求按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时,不能作出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须由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时,方可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2.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4)判定上述三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5)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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