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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3-01-04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网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办理了成立登记之后(已取得了营业执照,这里区分于公司设立失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有关权利人主张之后,法院可能会认定公司设立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发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4、公司资本未能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的;

5、从事特定经营范围的公司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6、其他情形的。

有以上六项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认定设立无效。对于上述1、2种情形的,法院查明之后可以直接认定设立无效;对于上述3、4、5种情形的,法院不当然认定无效,法院应给予一定全理期限补救,未补救的,则再认定设立无效。(类似认定合同效力时的效力待定)。

法院判决设立无效的公司,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能履行的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连带承担。公司原有财产,发起人应进行清算,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发起人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连带承担。部分发起人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按公司章程或出资比例,向未清偿的发起人进行追偿。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未及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便注销公司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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