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人以借贷、占有等合法财产来出资的,应认定正常出资,出资到位。
2、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资的,认定出资到位。(出资人对出资不享有股权权利,即股权及出资收益可以作为刑事追赃对象)。
3、以一定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如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资的,当有关权利人来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首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的(包括变更担保物),如办理了相关手续,不影响认定出资到位;如未能办理的,则认定出资不到位。
4、以特许经营权(如土地承包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来出资的,只要相关特许部门同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的,则可以认定出资到位。
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相关权利人来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首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评估作价,应评估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的价值,是否符合其认缴出资,来认定其出资是否到位。
6、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或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知识产权等出资的,已交付公司使用的,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给予期限补办权属变更手续,未办理的,则认定出资不到位,办理了的,则认定出资到位。
7、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原则上不简单认定出资不到位。因债权不能实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主张出资人来履行出资义务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可以认定出资不到位。但如果非因出资人的原因,而因受让债权的公司的原因使债权不能实现的(如债权人错过诉讼时效),应可以认定出资人出资到位。
8、以其对其他公司的股权来出资的,该股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⑴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所谓隐名股东不属于合法持有股权);⑵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⑶出资人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⑷出资的股东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可以认定出资到位。如未满足以上条件,法院首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能补正的,则认定出资不到位,如能补正,则认定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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