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讲课中为简化统称为“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时,原则上由发起来承担合同责任(一人签名由一人承担,多人签订的则由多人承担合同责任,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设立后,公司对合同予以了明确的确认或公司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推定公司确认了该合同,则由公司和发起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2、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此时公司还未成立)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只要公司成立了,则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利用设立公司的名义,为发起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设立中的公司的利益,如目的是转嫁债务,而订立合同的,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3、公司未设立成立的,对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债务,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连带对外承担责任。发起人之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无出资比例则共同均分责任。
4、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发起人职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未能成立的,则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和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发起人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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