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应如何有效应对庭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作者 张苏彤 教授 博士 张苏彤教授
近些年来,伴随着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刑诉案件的庭审之中。面对庭审中越来越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不少律师朋友不知道有效利用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往往勉为其难自己出面质证庭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岂不知鉴定人根本就不惧怕不懂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律师,往往利用其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三言两语便将律师顶的一愣一愣的。法官往往对律师自己出面质证鉴定意见也是不屑一顾,认为律师不懂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充其量仅能就鉴定意见存在的文字、标点符号及排版差错等形式要件的问题提出一点无关痛痒的问题,绝大多数触碰不到其在鉴定程序与鉴定技术方法方面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无法撼动鉴定意见证据之王的地位。结果造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我国刑诉案庭审中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有效质证,许多在鉴定程序与鉴定技术方法方面有问题,甚至存在重大问题的鉴定意见被法庭作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采信,导致不少冤假错案因此产生,影响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我这里对律师朋友有如下六条建议:
第一,律师朋友一定要充分了解我国诉讼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要学好用好这一制度。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诉讼法基础。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为查明案情,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我国《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是为了平衡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专业力量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初衷在于将庭审中涉及到的专业的问题交由专业人员去辩论与厘清。
第二,律师朋友千万不要试图自己单独质证庭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要试图以自己一知半解的会计审计知识去单独挑战司法会计鉴定人,除非您非常精通会计学与审计学。目前我国只有注册会计师才有资格担任司法会计鉴定人,注册会计师是我国公认的会计审计专业人士,他们往往在审计领域里摸爬滚打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注册会计师最不怕的就是律师和法官,因为他们知道隔行如隔山,律师和法官就鉴定意见问不出太专业的问题,找不出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但是鉴定人最怕同行,尤其是那些做了虚假不实鉴定的鉴定人最惧怕那些具有司法会计鉴定实践经验且实事求是较真的同行专家。建议律师朋友以后但凡看到案子的卷宗中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就要想方设法联系到会计专业领域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携手“有专人”一起出庭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打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让控方的指控成为无源之水,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目前我国不少法院的法官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所知甚少,对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比较排斥,往往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阻挠“有专人”的出庭。对此,不少律师朋友已经摸索出很好的经验,可以有效应对法官不允许“有专人”出庭的情况。现以若干步骤介绍如下:
【第1步】 发现案中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后,立即联系“有专人”,请 “有专人”初步审阅鉴定意见,确定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足够的质证空间,如果有质证空间,则进行下一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刑诉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问题)。
【第2步】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向法庭书面申请“鉴定人”和“有专人”出庭。申请书应指出鉴定意见书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与鉴定技术方法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这些问题超出了律师的知识与经验的范围,需要聘请“有专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
【第3步】如果法庭不同意“有专人”出庭,则明确告知法庭,由于案中的鉴定意见书涉及复杂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问题,该问题超出了本律师的专业范围,如果法庭不同意“有专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本律师将不对鉴定意见提出任何质证意见。并告知法庭,依照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被认为是“确实、充分”。同时安排“有专人”准备好书面的“专家意见书”。
【第4步】如果法庭依然不同意“有专人”出庭,律师可以安排“有专人”在开庭之日赴法庭所在地等候,甚至可以安排“有专人”在法庭外等候。开庭时,当法庭开始质证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时,律师及其团队以不懂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为由,拒绝就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出任何质证意见,坚决做到“一言不发”,并当庭告诉审判长,辩方聘请的“有专人”就在庭外等候,随时可以出庭质证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经过上述步骤,可以倒逼法庭同意“有专人”出庭,否则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第四,千万不要迷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要敢于质疑鉴定意见。我国现在主要都是注册会计师做司法会计鉴定,多数注册会计师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训练,往往习惯于沿用审计的思路与方法做司法会计鉴定,他们做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往往漏洞百出,经不起专业人员的审查与推敲。据统计资料,我国目前至少95%以上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要形成条件反射,只要看到案卷中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就要立即想到其在鉴定程序与鉴定方法方面大概率存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咨询“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五,辩方律师的主要任务是打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千万不要轻易替控方考虑提请法庭启动“重新鉴定”,因为您和您的当事人完全无法控制重新鉴定的结果。
第六,如果要聘请“有专人”,就应该聘请全国顶尖的专家,否则不会有好的效果。建议律师朋友在您自己的通讯录或朋友圈里一定要保留几个全国顶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联系方式。这样的专家至少应该包括五类:法医类专家、司法会计类专家、物证鉴定类专家、电子数据类和工程质量与造价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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