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与走私犯事前通谋,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走私犯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是走私罪共犯。构成走私罪共犯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行为人与走私犯在主观方面必须事前有通谋,即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为走私犯提供了各种方便条件。走私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按照刑法第151~153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武装掩护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是指对依法查处走私活动的海关人员、武装警察、公安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使用暴力方法或者威胁方法,抗拒、阻挠缉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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