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应受刑罚处罚性,首先是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它并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故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再如,当刑法分则条文仅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规定了刑罚后果,没有对其他参加者规定刑罚后果时,表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其次是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因为犯罪行为形形色色,同一种犯罪也,存在不同情节,故刑法规定了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明确犯罪的基本特征,对于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直接根据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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