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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杜国军、杜锡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刘训山、严荣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219号]

▌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次数要件”,应当注意:(1)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即具有独立的主观意图。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的行为结果;(2)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都构成犯罪为前提;(3)即使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器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仍然必须注意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注意有关治安处罚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4)每一次掩饰、隐瞒行为都应由相应证据证明,而不是模糊认定次数;(5)每一次掩饰、隐瞒的上游行为都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实施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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