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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可在执行通知中确定起止时间。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何为判决确定之日,实践中会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作出就是判决彿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判决生效了才属于判决确定。从文意上理解,判决确定即判决确实定下来了,那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了。而且,缓刑考验期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期间,犯罪分子在此期间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只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才能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判决生效之日才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犯的交付执行往往有个时间差,因为空间距离以及交接等原因,难以做到判决生效立即交付执行。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手续时,往往是在判决生效的儿日之后。所以也不能以刑罚执行之日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之日。
既然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之日,那么在一申宣判时,就无法确定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日期。在一审判决书中,只能表述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一审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则判决在十天期满后生效。向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送达时间不一致的,以后送达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二审程序,则从二审做出裁定之日即生效,当日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
在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交付执行的手续,在执行通知书中需要写清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司法行政机关据此执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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