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妨害作证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多数情况下仍然是与诉讼活动有牵连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而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有关行为人与被害人、相关证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内容和目的,证明行为人出于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的目的,对犯罪行为会危及正常诉讼活动有明知、有预见,并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2.有关行为人对犯罪本身和诉讼的认知程度、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追求态度,证明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上述行为会产生使他人受到不应有刑事处罚或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结果的发生等;
3.有关案发原因,犯意提起,是否有预谋,是否受他人指使,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分工情况,行为人实施前的准备,对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实施地点、手段、对象的选择情况,对相关物证、书证的处置情况等。
(二)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或者陷害他人等目的,明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会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态。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言证言、书证、物证等,证实行为人釆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侵犯了本罪的客体,既是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干扰,也包含对证人依法作证权利的侵犯。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阻止作证或指使作伪证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的时间、地点、内容;
2.采用何种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如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等;
3一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造成何种结果;
4.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等情况。
(二)证人证言
包括被阻止作证的人、作伪证的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釆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况,以及诉讼活动受到干扰等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证实自己没有实施伪证人所证明的犯罪行为、伪证行为的不良后果,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要求等。
(四)物证
包括作案工具、贿买财物及清单等。
(五)书证
1一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文本,证明证言、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以及此内容与案件之间的重要关系;
2一收据、便条、信件、发票、协议书或保证书等,证实行为人贿买、威胁、指使的手段;
3一原案的诉讼文书,如包括(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证实所证内容对司法机关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影响程度。
(六)鉴定意见
包括文检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
(七)视听资料
包括存储伪证的录音、录像、光盘等。
(八)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对原案犯罪现场,暴力、威胁、贿买现场,物证及人身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录像资料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指认、辨认笔录,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情况说明、群众意见等。证实相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行为给诉讼工作带来的困难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实施了阻止证人作证或致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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