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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04条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实际上这是对执行异议之诉确立的专属管辖。尽管有学者认为,完全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可能产生对具体权利保护不周的弊端,且如果案外人的异议针对不动产,从有利于查明不动产状况,妥善处理争议,方便诉讼考虑,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当看到,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另外,由执行法院管辖,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效率,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如果执行异议之诉不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则会割裂本诉与已进行的执行的关系,容易造成审判和执行的混乱
2.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立虽然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但也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挠执行提供了可能。如果不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案外人只要提起诉讼就予受理,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难以为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 19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诉,因此,该诉被提起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在于减少案外人诉累六节约司法资源,将执行机构的异议审查程序前置,可以过滤掉一大批不必进人诉讼程序的争议,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3)有明确地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作为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仅要有诉讼请求,而且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当然,案外人还可以就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认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另外,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果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标的相同,如原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特定物,此时执行标的错误实质上不是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而是执行依据错误,仅仅排除执行行为并不足以保护案外人对该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应当提起申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
(4)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巧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如果不服,应当尽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会影响执行效率,妨害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权利
3.关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为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裁定,又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申请执行人无法申请再审,其关于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请求就会落空。为救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项下的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类似,《民诉法解释》第306条作出了规定:(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2)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3)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巧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4.关于对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
《民诉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因此,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还是先予执行措施,当事人对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5.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确定
(1)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既未明确反对或者不支持,又未表示认同的,一般应当视其为不反对,可列为第一人。(2)就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否被驳回,只要没有进人执行异议之诉,就与被执行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应当继续执行,其可以主动履行,但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有债权消灭等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应当终结执行的,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该执行异议是基于债权已经实现、被抵销等阻却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因此,申请执行人未对中止执行裁定提起异议之诉,而被执行人主张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存在的争议另行起诉
6,关于执行异议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1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就决定了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能因为民间借贷数额较小而以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另外,由于这一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约定排除普通程序的适用而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巧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不得处分并不意味着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 13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诉法解释》第3巧条第2款规定,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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