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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行异议案例裁判要旨16则

日期:2020-03-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司法》2019年执行异议案例裁判要旨16则

1.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效力不以是否通知被执行人为条件,债权转让合法,即可认定债权依法转让。是否通知被执行人,属意思自治,其结果对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产生影响。2019年第8期108页

2.执行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

【裁判要旨】资产评估报告本质上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除可以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外,还可以由评估机构出庭发表意见,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执行裁决部门可以根据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以及现场查勘的情况,对是否采用评估报告作为执行依据作出判断。2019年第8期104页

3.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执行标的权属不明的处理

【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能否阻却执行,审查的是案外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案外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法院只能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下,对于执行标的的权益是否为被执行人享有,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019年17期109页

4.过错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责任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确认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进入执行程序后,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应自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动产和其他方便财产执行完毕后,明确了涉案债务剩余部分的具体数额并通知担保人履行时起算;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包括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

2019年17期105页

5.执行程序中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处理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执行到财产,申请执行人往往会申请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认缴资本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是否可认定为未出资到位股东,学理上众说纷纭,法律上亦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却被审判部门撤销。基于股东的补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让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9年20期

6.法院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遵循拍卖优先原则,未经拍卖变卖,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法院不仅要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更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情况。未查明其他债权人,或明知有其他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依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物抵债给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因侵害了其他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2019年20期

7.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应经诉讼程序确定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执行抵销如审查不严将会严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应通过执行裁判程序进行确认,在实体认定上,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引导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

2019年23期108页

8.因预查封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

【裁判要旨】预查封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基于合同而享有的预期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不必然导致预查封解除,出卖人享有的商品房所有权也不必然足以排除执行。

2019年23期59页

9.物权期待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法律赋予其债权物权化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产权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权利,致使争访不动产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应当认定为不动产买受人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法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

2019年23期13页

10.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严格适用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对于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降低合法占有这一弱公示方式对于现行不动产物权公示秩序的冲击,应当将买受人的现实入住或者使用作为合法占有的一般判定标准。为了防范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逃避执行,对于时间节点、书面买卖合同、购房款的支付、无过错的认定等等,均应予以严格审查。

2019年23期7页

11.以物抵债购房合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债务双方针对未届履行期限之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第三人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得以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一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均有误而裁判结果正确时,二审应在纠正后维持。

2019年23期4页

12.形式清算不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清算后即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区分形式清算与实质清算的法律效果,形式清算不应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执行异议以及异议之诉中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为由,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救济手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遗留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26期105页

13.当事人不服参与分配函的救济

【裁判要旨】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在法院(原执行法院)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申请书以及执行依据等材料,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审查确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并决定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执行法院就其提交或转交参与分配材料的行为提出异议。

2019年26期101页

14.不服变更、追加当事人裁定的救济程序选择

【裁判要旨】对于申请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具备法定事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019年29期106页

15.金钱质押执行异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以享有金钱质权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即便未约定金融机构享有直接扣划权,只要金融机构、出质人就“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动用资金”作出明确约定,仍应认定金钱质权成立并生效。作出最终裁判结果时,人民法院不仅要对质押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金钱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等进行判断,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兑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2019年11期101页

16.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的约定可阻却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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