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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之认定

日期:2020-0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周某某等假冒专利案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之认定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

周某某,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武侯区乐凯保温制品厂(个体性质)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纯阳观街75号。1999年9月16日被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二)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未经中国ZL-9522914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卢某某许可,擅自组织生产侵犯该专利权的乐凯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并分别销至河北、江西、成都等地,共销售3168只,非法经营数额281673.5元。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

(三)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辩解称,自己是合法生产乐凯口杯,并未假冒卢某某的专利,公诉意见指控其犯假冒专利罪不能成立,其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某是合法生产销售乐凯口杯,没有假冒卢某某的专利。成都市武侯区乐凯保温制品厂是合法注册的个体企业,乐凯口杯用“乐凯”牌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生产乐凯口杯使用的杯体是自滕州天元瓶盖厂购进的,被告人周某某也是按与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的协议生产、销售乐凯口杯。(2)山东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侵权咨询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卢某某专利的证据使用。一是因为该鉴定书只是将乐凯口杯的说明书、技术特征与卢某某专利的发明目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作了对比,而没有反映乐凯口杯的技术来源。二是因为鉴定书使用假言判断等不确切的语句,不符合证据的要求。(3)1999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卢某某专利无效,是依专利法享有的权利,不能因此推断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乐凯口杯就是使用、侵犯了卢某某的专利。(4)乐凯口杯没有冒用或实施(包括生产销售)卢某某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专利标记,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要件,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没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院裁判结果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的非法获利作为损失赔偿额,根据《刑法》第21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36条和1986年《民法通则》①第118条之规定,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假冒专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76446.52元予以追缴,赃物乐凯口杯300只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省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446.52元。

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此案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作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五)本案典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解析

1.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认识因素

假冒专利罪主观方面的特征是故意。就该案而言,周某某主观认识因素的内容是其明知其假冒专利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社会结果。周某某虽没有主动表示其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了“假冒专利”的行为,但其在四川省专利管理局检索出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生产的“诺亚”口杯系专利产品后,为规避法律制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卢某某的95229146.0号专利无效,在未得到正式决定前,即开始实施、制造、销售乐凯口杯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周某某了解其行为的性质、内容及结果。因此,周某某在主观上具备了“明知”。

2.如何认定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周某某合法注册成立了乐凯保温制品厂,并与河北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就“乐凯”商标的使用达成协议,以及从滕州定作结构及外形与“诺亚”口杯相一致的杯体的一系列行为,正说明了周某某是采用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在技术方案、技术指标、外形及结构上模仿“诺亚”专利产品,并在仿造的产品上标注自己的“乐凯”商标,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其行为的实质就是假冒专利
产品的行为方式之一。

3.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出具的专利侵权咨询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书虽然只是咨询性质,不属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该鉴定书对周某某生产、销售的乐凯口杯是否属于侵犯卢某某专利权行为的表述是科学、严谨的,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与本案查证的其他证据相结合,起到了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故该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专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于保护专利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和垄断权,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同商标权、著作权一样,专利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通过对专利的使用,可以创造很大的经济效益。专利权人以其对专利的独占和垄断对抗第三人,他人不得未经专利人许可使用其专利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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